寶合投資
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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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祝金勝與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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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祝金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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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樓祁駿與中海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逯良忠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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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樓祁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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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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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152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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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152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祝金勝 被告- 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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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金勝訴被告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guān)于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浙0103民初1528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zhǔn)許原告祝金勝撤回對被告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另原告在申請撤訴同時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解除對被告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4952345元的凍結(jié)或相應(yīng)價值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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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2020)浙0103民初152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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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1528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祝金勝 當(dāng)事人- 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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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祝金勝訴被告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浙0103民初1528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管理資產(chǎn)本金1200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295.2345萬元(以12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55%,自2016年5月23日起暫計至2020年2月23日,共計1371天),此后按同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兩項合計:1495.2345萬元;2、判令被告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寶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dān)的上述責(zé)任范圍內(nèi)承擔(dān)相應(yīng)的賠償責(zé)任。3、判令由兩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dá)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zhǔn)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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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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