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博特新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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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淮安富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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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891民初216號 | 破產(chǎn)債權(quán)確認糾紛 |
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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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14 |
2 |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王建川等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異議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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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15執(zhí)異9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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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08 |
3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哈密錦金工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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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執(zhí)599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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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31 |
4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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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15執(zhí)2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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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31 |
5 |
常州市金壇區(qū)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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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執(zhí)復(fù)30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復(fù)議申請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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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7 |
6 |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東浦管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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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民初11962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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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9-08 |
7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鹽城市華偉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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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執(zhí)恢8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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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2-07 |
8 |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永善縣富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符鋒財產(chǎn)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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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執(zhí)保2742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dāng)事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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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30 |
9 |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永嘉縣順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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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執(zhí)恢109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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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4 | 2020-11-30 |
10 |
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哈密錦金工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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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5民初63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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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2-07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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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蘇0115民初14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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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28 | 2020-08-30 |
2 | (2019)蘇0115民初14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浩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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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59 | 2019-11-12 |
3 | (2019)蘇0115民初147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三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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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26 | 2019-06-25 |
4 | (2018)蘇0115民初12846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杭靜 被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無錫平達特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陳仁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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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36 | 2019-03-05 |
5 | (2018)蘇0115民初109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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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12-04 |
6 | -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杭靜 被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無錫平達特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陳仁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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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10-18 |
7 | (2018)蘇0115民初109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騰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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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15 | 2018-08-15 |
8 | (2017)蘇0115民初99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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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9 | (2017)蘇0115民初99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飛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史云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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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G35 | 2018-03-01 |
10 | -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飛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史云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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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寧??h人民法院 | G55 | 2017-10-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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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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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115民初147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浩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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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浩榮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瑞耀紫光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蘇0115民初1478號案件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公告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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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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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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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4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云0103民初3644號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000032《“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二、駁回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61元由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dān)100元,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10761元。保全費人民幣4120元由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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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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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號 |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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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5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云0103民初3645號民事判決:一、解除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0000031《“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二、駁回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552元由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擔(dān)100元,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14452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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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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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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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時間】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2019)云0103民初3644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發(fā)布公告,內(nèi)容如下:“原告主張: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劑貨款1155800元,故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約定用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7幢2單元2101房屋抵付貨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協(xié)調(diào)安排下,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月20日簽訂《“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約定原告以團購方式預(yù)訂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101房屋。被告于當(dāng)日即確認收到第三人的款項,向原告出具7幢2單元2101房屋456030元房款收據(jù)。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項目預(yù)售許可證。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止期間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計算支付資金占用費;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則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購房款的20%年息計算違約金,直至交房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約交房,也未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yù)約合同《“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7-2-2101)》,被告返還預(yù)付房款456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143680.68元;2019年4月1日起資金占用費按8%年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全額返還上述房款為止;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0407元;4、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其他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5樓1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答辯期限、舉證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爆F(xiàn)將開庭時間變更為: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6樓23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其他事項不變。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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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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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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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時間】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2019)云0103民初3645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發(fā)布公告,內(nèi)容如下:“原告主張: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劑貨款1155800元,故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約定用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7幢2單元2101房屋抵付貨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協(xié)調(diào)安排下,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月20日簽訂《“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約定原告以團購方式預(yù)訂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被告于當(dāng)日即確認收到第三人的款項,向原告出具7幢2單元2001房屋699770元房款收據(jù)。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項目預(yù)售許可證。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止期間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計算支付資金占用費;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則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購房款的20%年息計算違約金,直至交房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約交房,也未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yù)約合同《“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7-2-2001)》,被告返還預(yù)付房款6997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220475.48元;2019年4月1日起資金占用費按8%年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全額返還上述房款為止;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3279.67元;4、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其他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5樓1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答辯期限、舉證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爆F(xiàn)將開庭時間變更為: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6樓23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其他事項不變。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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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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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4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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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4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4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主張: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劑貨款1155800元,故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約定用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7幢2單元2101房屋抵付貨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協(xié)調(diào)安排下,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月20日簽訂《“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約定原告以團購方式預(yù)訂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101房屋。被告于當(dāng)日即確認收到第三人的款項,向原告出具7幢2單元2101房屋456030元房款收據(jù)。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項目預(yù)售許可證。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止期間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計算支付資金占用費;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則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購房款的20%年息計算違約金,直至交房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約交房,也未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yù)約合同《“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7-2-2101)》,被告返還預(yù)付房款4560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143680.68元;2019年4月1日起資金占用費按8%年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全額返還上述房款為止;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0407元;4、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其他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5樓1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答辯期限、舉證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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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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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3645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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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3民初3645號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云0103民初3645號原告江蘇蘇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華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群力達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主張:第三人因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原告混凝土外加劑貨款1155800元,故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約定用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7幢2單元2101房屋抵付貨款1155800元。在第三人協(xié)調(diào)安排下,原被告雙方于2015年1月20日簽訂《“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約定原告以團購方式預(yù)訂被告開發(fā)的“書香水岸”項目住宅物業(yè)7幢2單元2001房屋。被告于當(dāng)日即確認收到第三人的款項,向原告出具7幢2單元2001房屋699770元房款收據(jù)。此后被告一直未取得涉案項目預(yù)售許可證。2017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房源保留協(xié)議書》,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止期間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8%計算支付資金占用費;如不能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則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已付購房款的20%年息計算違約金,直至交房為止。截止目前,被告既未按約交房,也未與原告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行為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quán)益。原告特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yù)約合同《“書香水岸”房源確認書(7-2-2001)》,被告返還預(yù)付房款6997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費220475.48元;2019年4月1日起資金占用費按8%年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全額返還上述房款為止;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3279.67元;4、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訴訟費。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其他訴訟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5樓1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答辯期限、舉證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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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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