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
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
吊銷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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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顏宏與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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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47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顏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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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0-03-25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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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247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顏宏 被告- 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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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 G82 | 2019-11-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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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9民初247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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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247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顏宏 被告- 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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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9民初2475號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本院受理原告顏宏訴被告重慶煤礦安全儀器廠勞動爭議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轉普裁定、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30分(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開庭審理。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2日上傳日期:2019年0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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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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