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人谷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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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1263號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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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1263號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汝萍 廣東奧珀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溫仲昌 新興縣獵人谷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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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溫仲昌、何汝萍、新興縣獵人谷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廣東奧珀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恒大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票據(jù)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裁定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126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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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2 |
(2022)粵2071民初1263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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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1263號 | 票據(jù)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溫仲昌 何汝萍 新興縣獵人谷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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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溫仲昌、何汝萍、新興縣獵人谷精密鑄造有限公司票據(jù)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陸永偉獨任審理,李杰華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貼現(xiàn)金額1000000元以及自2021年7月23日(匯票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暫計至2021年12月31日,為80328.11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貼現(xiàn)金額1772340.47元以及自2021年8月24日(匯票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五;暫計至2021年12月31日,為115202.13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訴訟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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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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