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清紡織
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hào)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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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蘇0509民初4707號(hào)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李玉琴 被告- 吳江市特慧紡織品有限公司 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 吳江市胖子紡織后整理廠 李坤林 王培英 姚振華 石衛(wèi)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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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個(gè)舊市人民法院 | G32 | 2016-10-20 |
2 | (2016)蘇0509民初5678號(hào)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吳江市特慧紡織品有限公司 李坤林 王培英 王學(xué)其 鈕偉根 李玉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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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 | G32 | 2016-10-20 |
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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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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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9民初3003號(hào)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 張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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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張峰:本院受理原告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張峰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蘇0509民初3003號(hào)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承辦人:陳蕾電話:0512-63553494地址: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盛澤人民法庭郵政編碼: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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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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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9民初3003號(hào)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 被告- 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 張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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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張峰:本院受理原告吳江市清清紡織整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阿帕鑫紡織有限公司、張峰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9)蘇0509民初3003號(hào)案件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jiǎn)易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等應(yīng)訴材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9時(shí)45分在本院盛澤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承辦人:陳蕾電話:0512-63553494地址: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盛澤法庭郵政編碼:2152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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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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