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銀消費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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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曾樺民事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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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執(zhí)2834號 | 民事 |
申請執(zhí)行人-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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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2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葵民事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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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執(zhí)2835號 | 民事 |
申請執(zhí)行人-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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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30 |
3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潘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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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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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07 |
4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羅靜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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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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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6 |
5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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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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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5 |
6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吳江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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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5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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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7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澤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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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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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8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張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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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8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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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07 |
9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徐風(fēng)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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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1民初956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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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7 |
10 |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雷永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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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1執(zhí)89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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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陽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7-3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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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3民初1453號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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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2 | (2018)浙0103民初1455號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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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3 | (2018)浙0103民初1457號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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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9-11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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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8-21 |
5 | -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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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8-08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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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7 | (2018)浙0103民初395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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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24 |
8 | -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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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20 |
9 | -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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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10 | - | -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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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7-0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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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590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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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04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史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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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靜: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史靜關(guān)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0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準許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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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2 |
(2020)浙0103民初591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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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1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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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15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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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2020)浙0103民初522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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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綿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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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綿英: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唐綿英關(guān)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唐綿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000元;二、被告唐綿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4040元、違約金13426.45元(利息、違約金均暫計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但以30888元為上限,此后違約金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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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4 |
(2020)浙0103民初591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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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915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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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珍: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5915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適用簡易程序其他規(guī)定審理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8236.68元,支付分期服務(wù)費4212元、違約金1438.59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按合同約定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八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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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5 |
(2020)浙0103民初37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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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雨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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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號之一王雨舟:本院受理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王雨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王雨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330.77元;二、被告王雨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60元、違約金1573.96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2月15日,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違約金合計以未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計付的標(biāo)準繼續(xù)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584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王雨舟負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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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6 |
(2020)浙0103民初401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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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01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龔堅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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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堅青: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龔堅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401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龔堅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77262.05元,并支付利息4234.72元(暫計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2020年10月13日);二、被告龔堅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罰息1065.9元、復(fù)利250.61元(均暫計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罰息以到期未歸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復(fù)利以到期未歸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18%計算至2020年10月13日;自2020年10月14日起罰息以全部未歸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復(fù)利以全部未歸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18%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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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7 |
(2020)浙0103民初40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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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01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陳雪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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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長: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雪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401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陳雪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149999.96元,并支付利息18720元(暫計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2020年7月15日);二、被告陳雪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罰息23447.24元、復(fù)利3291.99元(均暫計至2020年3月17日,此后罰息以到期未歸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復(fù)利以到期未歸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18%計算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起罰息以全部未歸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復(fù)利以全部未歸還的利息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18%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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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8 |
(2020)浙0103民初37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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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雨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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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舟:本院受理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王雨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王雨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330.77元;二、被告王雨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60元、違約金1573.96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2月15日,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違約金合計以未還的貸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計付的標(biāo)準繼續(xù)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584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王雨舟負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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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9 |
(2020)浙0103民初376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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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76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洪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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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洪軍: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黃洪軍關(guān)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76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黃洪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8元;二、被告黃洪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404元,違約金233.7元(暫計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841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20.5元,由被告黃洪軍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yù)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本院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由本院另行書面通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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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10 |
(2020)浙0103民初522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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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22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綿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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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綿英:本院受理原告杭銀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唐綿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5228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適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65000元,支付利息14040元、違約金13426.45元(暫計算至2020年2月25日,此后的利息、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項合計192466.4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均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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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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