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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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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國良、崔盈等與趙作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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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民初802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崔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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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1-17 | 2020-03-16 |
2 |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朱忠祥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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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民終53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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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8-13 00:00:00 | 2019-02-1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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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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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2 | (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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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6-10-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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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四公告送達民事答辯狀(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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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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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四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訴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慶買賣合同糾紛以及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朱忠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二審答辯狀,原告朱忠祥答辯意見如下:一審法院認(rèn)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的判決時公正的,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對你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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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2 |
(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三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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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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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三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訴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慶買賣合同糾紛以及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朱忠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上訴須知。上訴人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民事判決書中除第四判項外的所有判項,改判如下:1.上訴人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朱忠祥于2015年10月2日簽訂的汽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2.上訴人無需返還轉(zhuǎn)讓款36000元給被上訴人;3.上訴人無需賠償維修保養(yǎng)車輛的損失6012元、保險費用損失975.53元給被上訴人;4.如汽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被撤銷,則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粵SM287H牌吉利帝豪汽車、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車輛占用費31500元;5.由被上訴人承擔(dān)兩審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對你送達。你提交上訴答辯狀的期限為本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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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3 |
(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二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曾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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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朱忠祥 被告- 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 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李校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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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之二曾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朱忠祥訴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莞團貸網(wǎng)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你、李校慶買賣合同糾紛以及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朱忠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1972民初1086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撤銷原告朱忠祥與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日簽訂汽車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二、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返還轉(zhuǎn)讓款36000元給原告朱忠祥;三、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償維修保養(yǎng)車輛的損失6012元、保險費用損失975.53元給原告朱忠祥;四、駁回原告朱忠祥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本訴受理費1096.61元,由原告朱忠祥負(fù)擔(dān)221.92元,由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874.69元;反訴受理費668.75元,由被告東莞市保加迪二手車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對你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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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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