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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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博能投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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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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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成功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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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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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趙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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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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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莊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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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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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高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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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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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山溢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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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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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興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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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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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尹紅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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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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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黃俊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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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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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綺彤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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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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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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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20民終157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黃榮 林少冰 被上訴人-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祥盛石材園林裝飾有限公司 陳寶華 練子常 陳國強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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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2 | (2015)中中法民四初字第44號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呂世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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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 G29G32中縫 | 2017-09-14 |
3 | (2017)粵20民終153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馮柱垣不服 提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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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7-04-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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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2071民初26425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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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642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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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李艦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李艦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李艦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1年10月7日的本金44081.26元、利費總和14876.50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76.02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1276.02元),由被告李艦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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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2 |
(2021)粵2071民初20035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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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003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丁武彪 潘麗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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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丁武彪、潘麗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丁武彪、潘麗霞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丁武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止至2021年7月23日的本金721582.36元、利息14136.95元、罰息26.23元、復利165.68元。之后至債務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利分別以實欠本金、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即年利率5.88%水平上加收50%計算。二、被告丁武彪逾期履行上述債務,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權對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zhèn)沙溪南路1號之一匯豪新天地花園11幢902房【不動產登記證明號為粵(2019)中山市不動產證明第0086418號】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抵押順位在本案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潘麗霞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60元,減半收取為553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為4150元,合計為9680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丁武彪、潘麗霞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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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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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13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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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13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劉秀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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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劉秀高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181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劉秀高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本金39416.56元、利費總和10618.19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4元,減半收取計527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劉秀高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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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
4 |
(2021)粵2071民初18134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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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13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朱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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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朱桂林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181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朱桂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1年5月18日的本金29915.69元、利費總和7672.39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9.7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朱桂林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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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5 |
(2021)粵2071民初3668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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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66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郝小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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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郝小壯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郝小壯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郝小壯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本金94929元、利費總和21582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53.2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被告郝小壯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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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6 |
(2021)粵2071民初1309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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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309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碧霞 王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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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王仲、梁碧霞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130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王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1年10月28日的本金141319.69元、利費總和65398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被告梁碧霞對被告王仲上述債務中的大額消費貸款本金75000元及手續(xù)費27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98.38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4498.38元),由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負擔137.38元,由被告王仲、梁碧霞負擔4361元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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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7 |
(2021)粵2071民初18742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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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74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劉石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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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劉石橋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劉石橋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劉石橋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0年8月5日的本金33650.28元、利費總和6040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7.81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由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負擔170.81元,由被告劉石橋負擔827元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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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8 |
(2021)粵2071民初18734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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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73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桂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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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梁桂洪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梁桂洪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梁桂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0年5月5日的本金32891.81元、利費總和4692.56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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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9 |
(2021)粵2071民初27600號公告民事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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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760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歐陽佛強 陳敏玲 中山市融達通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楊艷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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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中山市融達通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陳敏玲、歐陽佛強、楊艷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2071民初27600號一審已結案,現(xiàn)陳敏玲、歐陽佛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上訴請求如下:一、判令撤銷判決第三項中歐陽佛強、陳敏玲在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歐陽佛強、陳敏玲僅對其名下的涉案土地范圍承擔保證責任,個人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判令撤銷原審的訴訟費用處理,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所有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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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10 |
(2021)粵2071民初26437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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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6437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常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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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常雪峰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常雪峰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常雪峰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至2020年6月25日的本金48447.59元、利費總和8176元及之后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駁回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4元,減半收取計727元(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交727元),由被告常雪峰負擔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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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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