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昆教育
杭州啟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溫州第二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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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02執(zhí)3630號 |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詳情 |
2 | (2021)浙0302執(zhí)3596號 |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詳情 |
3 | (2021)浙0302執(zhí)3588號 |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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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溫鹿城勞人仲案(2020)37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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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溫鹿城勞人仲案(2020)370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莊迪然 董林林 陳琴琴 被告- 杭州啟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溫州第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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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請人莊迪然與被申請人杭州啟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溫州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煒姝)一般勞動爭議一案(浙溫鹿城勞人仲案(2020)370-1號)。因無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以公告送達如下,本委裁決: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6960元;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1497.5元;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逾期未起訴,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本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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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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