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心置業(yè)
寧波景心置業(yè)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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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人社罰決字﹝2021﹞24號 | 鄞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案件名稱:寧波景心置業(yè)有限公司未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鄞人社罰決字[2021]24號被處罰人名稱:寧波景心置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超主要違法事實:該單位未及時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至鄞州區(qū)JS-17-a1(姜山鎮(zhèn)核心9號居住A地塊)項目的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鄞州區(qū)JS-17-a1(姜山鎮(zhèn)核心9號居住A地塊)項目(以下簡稱“寧波景瑞姜山9號地塊”)建設單位為寧波景心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心置業(yè)”),施工單位為寧波市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建設”),裝修分包單位分別為上海銀龍建筑裝飾綠化有限公司和寧波欣邦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寧波建設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行營業(yè)部為寧波景瑞姜山9號地塊項目開立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經(jīng)核算,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6日,寧波景瑞姜山9號地塊已完成工程產(chǎn)值17770.52267萬元,該單位應往上述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3554.104534萬元,實際往該專戶撥付人工費用1613萬元,還需補足人工費用1941.104534萬元。2021年8月6日,本機關向該單位直接送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甬鄞人社監(jiān)令字[2021]第113號)要求該單位于2021年8月10日向上述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補足人工費用共計1941.104534萬元,但該單位逾期仍未按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要求履行。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nóng)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之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上述罰款繳至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鄞州支行(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惠風東路188號)。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qū)幉ㄊ雄粗輩^(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nèi)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行政處罰作出單位:寧波市鄞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作出時間:2021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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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詳情 |
2 | 甬鄞市監(jiān)處〔2020〕306號 | 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1、責令停止發(fā)布上述違法廣告;2、罰款人民幣50000元整,上繳國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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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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