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特設備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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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應急罰基礎[2020] 4號 |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 |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處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應急罰基礎[2020]4號被處罰單位:杭州貝特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下城區(qū)石橋街道石橋社區(qū)杭州市江干區(qū)筧橋鎮(zhèn)水墩村三組負責人:阮關有職務:郵編:31000違法事實及證據(jù):1.涉嫌存在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2.涉嫌存在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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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詳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罰處字〔2018〕31805429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發(fā)布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禁止用語的廣告的行為處:1、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消除影響;2、罰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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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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