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富通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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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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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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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紹興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趙成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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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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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紹興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趙成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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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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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成來、張寧意、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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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請人-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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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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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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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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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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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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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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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廣東九華馬鈴薯產業(yè)有限公司、胡成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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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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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達茂旗九華現代農業(yè)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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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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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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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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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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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粵1302民初3748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廣東九華馬鈴薯產業(yè)有限公司 張寧意 胡成來 張鬧妹 胡煜釗 吳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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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象山縣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7-0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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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4民初2434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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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346號之二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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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4346號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王瑩、鄭雪閃、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常彥杰、武相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0304民初24346號民事判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上訴內容如下:一、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粵0304民初2434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項。改判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817385.8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5145.23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14期至33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4期后以1618498.26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2.6萬元財物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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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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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34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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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344號之二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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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4344號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王瑩、鄭雪閃、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常彥杰、武相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0304民初24344號民事判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上訴內容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粵0304民初243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項。改判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2487235.42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9739.27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6期至45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6期后以1086654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7.5萬元財物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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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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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345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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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4345號之二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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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4345號之二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王瑩、鄭雪閃、袁冰、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常彥杰、武相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粵0304民初24345號民事判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上訴內容如下:一、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粵0304民初2434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項。改判為:被告廣州市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49150.32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300.09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0期至48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9期后以173864.64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萬元財物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予以抵扣;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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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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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9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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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9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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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89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58472.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41289.89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50期至51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52期后以實際欠付租金為基數,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4679.78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19679.78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6378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8301.78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301.78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8301.78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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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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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9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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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9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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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90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821679.19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499.3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7期至46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7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尚欠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0.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王國平、鄭雪閃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4569.91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19569.91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1997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12572.91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2572.91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12572.91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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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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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9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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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91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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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91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680115.49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2220.77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40期至49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50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尚欠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16.4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王國平、鄭雪閃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2136.2元、保全費4688.1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16824.3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3436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8700.2元、保全費4688.1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8700.2元、保全費468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8700.2元、保全費4688.1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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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7 |
(2021)粵0304民初18092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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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92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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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92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5757.3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833.1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8期至47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8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尚欠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王國平、鄭雪閃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620.18元、保全費2293.39元(已由原告預交),合計8913.57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1024元,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5596.18元、保全費2293.39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596.18元、保全費2293.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596.18元、保全費2293.39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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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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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6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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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6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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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86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814709.65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117417.48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33期至44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45期后以3480752.96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63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律師費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王國平、鄭雪閃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4950.42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59950.42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6183元,由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48767.42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8767.42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48767.42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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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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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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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7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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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87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517393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34552.41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1期至32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3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尚欠租金為基數,按15%/年標準向原告支付該部分的逾期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律師費、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常二學、田俊九、王國平、王瑩、鄭雪閃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47944.41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52944.41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3648元,八被告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44296.41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4296.41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44296.41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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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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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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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18088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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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18088號王國平、王瑩、鄭雪閃、田俊九、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你們、常二學、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349359.26元及已付租金的逾期利息9209.16元、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第24期至35期以每期應付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5%的標準,自應付未付之日起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第36期后,自2020年8月27日起,以3784367.25元為基數,按15%/年標準向原告支付該部分的逾期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名義貨價1元;三、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律師費5750元;四、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的35萬元財務顧問費應依照律師費、逾期利息、未付租金、名義貨價抵扣順序按照上述本院認定金額予以抵扣;五、被告河南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鄭州博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王國平、王瑩、鄭雪閃、常二學、田俊九對判項一至三確定的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按實際清償金額向被告深圳一微新能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六、駁回原告中信富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50851元、保全費5000元(均已由原告預交),合計55851元,因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額收取,由原告負擔案件受理費3562元,八被告連帶負擔案件受理費47289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7289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八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47289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交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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