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建筑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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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林秋雁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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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民終8848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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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19-09-1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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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103民初24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鄭俊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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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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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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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3民初24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鄭俊旭 鄭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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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03民初241號鄭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0103民初241號案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訴狀。請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聯(lián)系人:付瑾、宋嘉杰電話:(020)83006110、(020)83006198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民一庭524708632019-01-3011:14:10:0(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廣東省,有限公司,建筑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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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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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3民初24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鄭俊旭 鄭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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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03民初241號鄭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0103民初24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內容為:(2018)粵0103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第8頁內的“人民陪審員姜元筠,人民陪審員蔡集權”補正為“人民陪審員何穎瑜,人民陪審員陳金強”。請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聯(lián)系人:付瑾、宋嘉杰電話:(020)83006110、(020)83006198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民一庭524601112019-01-1815:22:56:0(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廣東省,民初,鄭友潮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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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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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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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3民初241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鄭俊旭 鄭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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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03民初241號鄭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0103民初241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鄭俊旭、鄭友潮連帶向原告林秋雁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236444.44元;二、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林秋雁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02元,由原告林秋雁負擔479元,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共同負擔4723元。請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聯(lián)系人:付瑾、宋嘉杰電話:(020)83006110、(020)83006198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龍溪大道273號民一庭524139372018-12-2414:58:00:0(2018)粵0103民初241號原告林秋雁與被告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市中大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鄭俊旭、鄭友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公告,鄭友潮,送達,秋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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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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