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冠集團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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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謝某、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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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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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瑞融信通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與何青、陳味園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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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福建省瑞融信通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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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廈門建發(fā)輕工有限公司與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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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廈門建發(fā)輕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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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蘇承山、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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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蘇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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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蘭梅英、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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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蘭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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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朱洪金生、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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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朱洪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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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郭海紅、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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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郭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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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陳勝華、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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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陳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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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梅靜、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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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江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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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張笑玲、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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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內(nèi)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張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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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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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802民初6572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龍巖市龍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陳建筑 林清霞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龍巖成冠化纖有限公司 吳培樹 張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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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 G29 | 2018-05-15 |
2 | (2017)閩0802民初657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龍巖成冠化纖有限公司 陳建筑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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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 G83 | 2017-12-24 |
3 | (2016)閩0802民初45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行 被告-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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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邵陽縣人民法院 | G08 | 2017-04-27 |
4 | (2016)閩0203民初96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廈門建發(fā)輕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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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G21 | 2017-03-30 |
5 | -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林清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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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G45 | 2016-12-29 |
6 | (2016)閩0203民初966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廈門建發(fā)輕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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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 G85 | 2016-10-16 |
7 | (2016)粵0106民初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棉集團廣東棉花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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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材料 |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6-08-25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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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閩08執(zhí)恢79號 |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26 | 詳情 |
2 | (2017)閩05執(zhí)1987號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詳情 |
3 | (2017)閩0802執(zhí)681號 | 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 暫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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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陳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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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吳培樹 陳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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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陳建筑(身份證號:3505811985****2018):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陳建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657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吳培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陳建筑應對被告吳培樹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培樹追償。本案受理費90980元,由被告吳培樹、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陳建筑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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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2 |
[裁判文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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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糾紛 |
原告- 鼎盛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吳培樹 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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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53號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本院受理原告鼎盛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書。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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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3 |
[裁判文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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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553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鼎盛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林向民 吳培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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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來源: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時間:2016-10-08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53號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本院受理原告鼎盛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吳培樹、林向民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書。你方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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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4 |
[裁判文書]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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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143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吳培樹 林清霞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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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證號3590021976****1048)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與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143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吳培樹、林清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邱尚祝借款本金800萬元并按月利率2%標準支付利息(其中本金300萬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本金500萬元自2015年5月31日起,均計至還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吳培樹、林清霞追償。三、駁回原告邱尚祝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7915元,由原告邱尚祝負擔50元,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7865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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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培樹、陳建筑、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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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吳培樹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陳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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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陳建筑(身份證號:3505811985****2018)、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培樹、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陳建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657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吳培樹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及相應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2%月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人民幣1530000元】);2、對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陳建筑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3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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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
6 |
[裁判文書]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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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143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董倫賢 被告- 吳培樹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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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證號3590021976****1048)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倫賢與被告吳培樹、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1434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駁回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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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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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143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吳培樹 林清霞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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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證號3590021976****1048)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與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143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邱尚祝起訴請求:一、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立即共同償還結(jié)欠原告借款人民幣捌佰萬元及相應利息(總利息暫計為144萬元整);二、本案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吳培樹、林清霞承擔;三、被告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1、2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案的所有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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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培樹、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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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143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董倫賢 被告- 吳培樹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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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證號3590021976****1048)蔡加定(身份證號3590021963****1058)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倫賢與被告吳培樹、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143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董倫賢起訴請求:一、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立即共同償還結(jié)欠原告借款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時為312萬元整);二、本案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吳培樹、林清霞承擔;三、被告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1、2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案的所有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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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9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吳培樹、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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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143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邱尚祝 被告- 吳培樹 林清霞 蔡加定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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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林清霞(身份證號3590021976****1048)蔡加定(身份證號3590021963****1058)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尚祝與被告吳培樹、林清霞、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143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邱尚祝起訴請求:一、被告吳培樹、林清霞立即共同償還結(jié)欠原告借款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時為312萬元整);二、本案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吳培樹、林清霞承擔;三、被告蔡加定、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1、2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本案的所有訴訟、保全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23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承辦法官:李珊珊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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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10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陳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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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 吳培樹 陳建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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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身份證號:3590021976****2556)、陳建筑(身份證號:3505811985****2018):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中聯(lián)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吳培樹、陳建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獅民初字第657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吳培樹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0元及相應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人民幣1530000元】);2、被告福建成冠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鴻程紡織有限公司、陳建筑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6年8月9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五月四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趙龍毓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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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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