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金融資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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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邯鄲市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原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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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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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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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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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終116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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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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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鷹潭九隆科技產(chǎn)業(yè)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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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執(zhí)2781號之一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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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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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靖邊縣亨利元油井技術(shù)服務(wù)有限公司、漢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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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502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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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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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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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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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3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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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安徽商之都無為縣商廈有限責(zé)任公司、安徽無為現(xiàn)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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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1028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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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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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江某、浙江常山科達紡織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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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48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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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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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閩發(fā)機電設(shè)備有限公司、劉孟霖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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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5965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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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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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安徽凡賽建筑機械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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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執(zhí)822號之一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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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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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韓志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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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執(zhí)恢159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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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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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473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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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 齊海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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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號之一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齊海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齊海葉關(guān)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47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1459.1元;二、被告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名義貨價26500元;三、被告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366147.93(暫計算至2020年7月7日,此后繼續(xù)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每日萬分之四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日止);四、在被告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項前,匯金租賃(12)字第1204803100號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屬于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五、駁回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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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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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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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 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 陳真瑜 卓淑意 林金濤 蔡寶珠 劉躍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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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陳真瑜、卓淑意、林金濤、蔡寶珠、劉躍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陳真瑜、卓淑意、林金濤、蔡寶珠、劉躍東關(guān)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幣9028096.98元;二、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名義貨價人民幣450000元;三、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計算自2019年11月27日起的違約金(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11月27日按每日萬分之四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四、被告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陳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濤、被告蔡寶珠對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應(yīng)付款項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被告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陳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濤、被告蔡寶珠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追償;五、若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第一、二、三項還款義務(wù),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被告陳真瑜質(zhì)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1095.6萬元股權(quán)、被告林金濤質(zhì)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1045.8萬元股權(quán)、被告劉躍東質(zhì)押的其持有的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的348.6萬元股權(quán)折價或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六、在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被告陳真瑜、被告卓淑意、被告林金濤、被告蔡寶珠、被告劉躍東付清上述款項前,匯金租賃(17)字第1703303100號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屬于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七、駁回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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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3 |
(2020)浙0103民初473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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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734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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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澤縣濟淵棉紡有限公司、雞澤縣丙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齊海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4734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原告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461459.10元、名義貨價26500元及違約金915396.83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7月7日為915396.83元,2020年7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按每日萬分之十計算),合計應(yīng)付款項為1403355.93元(詳見訴訟標的計算清單);二、判令被告二、三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依法確認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償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義貨價、違約金及其他應(yīng)付款項之前,原告與被告一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歸原告所有;四、本案訴訟費、訴訟財產(chǎn)保全保險費、保全費由被告方共同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1下午14:30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18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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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浙0103民初39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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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 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 陳真瑜 卓淑意 林金濤 蔡寶珠 劉躍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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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陳真瑜、卓淑意、林金濤、蔡寶珠、劉躍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保山鑫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大理市盛泰紙業(yè)有限公司、陳真瑜、卓淑意、林金濤、蔡寶珠、劉躍東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8206393.13元、名義貨價450000.00元及違約金2054259.62元(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11月26日,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繼續(xù)計算違約金),以上款項扣除保證金900000000元后剩余合計應(yīng)付款項為11710652.75元(詳見訴訟標的計算清單);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三、判令被告三(陳真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95.6萬元的股權(quán)、被告五(林金濤)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45.8萬元的股權(quán)、被告七(劉躍東)以其持有的被告一348,6萬元的股權(quán)分別對匯金(07)字第1703303100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yīng)付款項11710652.75元(違約金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計)承擔(dān)質(zhì)押保證責(zé)任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承擔(dān)質(zhì)押擔(dān)保責(zé)任;四、依法確認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償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義貨價、違約金及其他應(yīng)付款項之前,原告與被告一所簽訂的匯金(17)字第1703303100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歸原告所有;五、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下午15時00分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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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5 |
(2020)浙0103民初39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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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39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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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躍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3民初390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原告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8206393.13元、名義貨價450000.00元及違約金2054259.62元(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11月26日,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繼續(xù)計算違約金),以上款項扣除保證金900000000元后剩余合計應(yīng)付款項為11710652.75元(詳見訴訟標的計算清單);二、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三、判令被告三(陳真瑜)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95.6萬元的股權(quán)、被告五(林金濤)以其持有的被告一1045.8萬元的股權(quán)、被告七(劉躍東)以其持有的被告一348,6萬元的股權(quán)分別對匯金(07)字第1703303100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應(yīng)付款項11710652.75元(違約金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每日千分之一另計)承擔(dān)質(zhì)押保證責(zé)任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承擔(dān)質(zhì)押擔(dān)保責(zé)任;四、依法確認在本案所有被告未清償本案所欠原告未付租金、名義貨價、違約金及其他應(yīng)付款項之前,原告與被告一所簽訂的匯金(17)字第1703303100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歸原告所有;五、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15時00分在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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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6 |
(2017)浙0103民初108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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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86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譚武智 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周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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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86號之一譚武智、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武智、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03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譚武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92919.76元、名義貨價12500元;二、被告譚武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違約金64784.05元(暫計至2016年8月8日,此后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至債務(wù)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三、被告譚武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0元;四、被告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對上述第一至三項確定的付款義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五、在被告譚武智、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付清上述款項前,涉案匯金租賃(12)字第1204503100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所有權(quán)屬于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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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7 |
(2017)浙0103民初1086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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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086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譚武智 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周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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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086號譚武智、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譚武智、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譚武智支付原告租金92919.76元及違約金64784.05元(暫計至2016年8月8日,此后的違約金以92919.76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8月9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計至實際履行日);2、被告譚武智支付原告名義貨價12500元;3、被告譚武智支付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10000元;4、被告天津潛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周傳平對上述兩項訴訟請求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5、確認本案所有被告在未清償所欠租金及其他應(yīng)付款項之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之租賃物(五臺SC200型的升降機)屬于原告所有;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負擔(dān)。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有關(guān)文書?,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簡易程序轉(zhuǎn)普通程序民事裁定書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十七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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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
8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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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 郭必豐 陳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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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郭必豐、陳野:本院受理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你們?nèi)谫Y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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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
9 |
(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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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27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 郭必豐 陳野 平陽縣天正鋼結(jié)構(gòu)工程有限公司 溫州聚海機械有限公司 黃起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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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郭必豐、陳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郭必豐、陳野、平陽縣天正鋼結(jié)構(gòu)工程有限公司、溫州聚海機械有限公司、黃起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和應(yīng)訴通知等。起訴狀主要內(nèi)容為:被告蒼南宏揚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39387.52元、名義貨價22230元、違約金151292.56元,扣除保證金190000元后合計為1322910.08元(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以未付金額為基數(shù)按1‰∕日計至實際履行日);其余被告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確認在所有被告清償所欠原告款項之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quán)歸原告;訴訟費用由六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2529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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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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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8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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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82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匯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玉環(huán)縣永隆機械有限公司 浙江九隆機械有限公司 劉玲芬 劉麗平 浙江永隆機械有限公司 鄭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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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huán)縣永隆機械有限公司、浙江九隆機械有限公司、劉玲芬、劉麗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匯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及浙江永隆機械有限公司、鄭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有關(guān)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天(遇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九點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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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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