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諾科技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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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冠升、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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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908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陳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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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1-03 |
2 |
陳冠升與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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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陳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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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8-23 |
3 |
陳冠升、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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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執(zhí)保2804號 | 其他案由 |
原告-陳冠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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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9-03-21 |
4 |
深圳市挑山扁擔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優(yōu)高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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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民終1047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挑山扁擔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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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2-21 | 2018-01-29 |
5 |
深圳市挑山扁擔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優(yōu)高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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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5民初1388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挑山扁擔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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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4-10 | 2018-09-1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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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5執(zhí)9082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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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執(zhí)908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陳冠升 被告- 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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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5執(zhí)9082號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陳冠升與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5執(zhí)9082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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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2 |
(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民事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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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 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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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陳冠升訴被告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305民初11787號民事判決書,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冠升償還借款30萬元;二、被告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冠升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6%的標準,自2018年6月9日起計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寶諾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蘭素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債務在其未繳出資額36萬元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陳冠升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9037.1元,保全費3050元,合計12087.1元,由兩被告負擔10708.11元,由原告負擔1378.99元。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六日聯(lián)系人:鄭云杉、黃丹芝電話:26486420郵寄樣報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深云路10號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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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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