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國匯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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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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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民初2552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起訴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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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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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綿陽市全興種業(yè)有限公司、魏杰首次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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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執(zhí)1476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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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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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胡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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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恢367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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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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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楊官文、楊志敏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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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1582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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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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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林容梅、董文星、范善文、蔣艷萍、四川富樂康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文華、李松財產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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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保454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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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09 |
6 |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許彬、賈碧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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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恢363號之二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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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10 |
7 |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許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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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恢363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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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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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合力醫(y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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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3執(zhí)2532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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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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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周萬全、李代玉、周芮西、四川江油萬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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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恢356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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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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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執(zhí)行霍福、梁碧華、霍鰲、車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成交確認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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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04執(zhí)恢158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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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8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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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川0704民初2088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川瑞鵬節(jié)能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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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三臺縣人民法院 | - | 2018-02-14 |
2 | (2017)川0704民初字第2053號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桃 項明蓉 朱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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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2-14 |
3 | (2017)川0704民初185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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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三臺縣人民法院 | - | 2018-01-24 |
4 | (2017)最高法民申2043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 海南中億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再審被申請人- 綿陽市游仙國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趙斌 樊華 四川荃森實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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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7-08-1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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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姜凌、被告何靜、被告申莉、被告曾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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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凌 何靜 申莉 曾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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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5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姜凌、被告何靜、被告申莉、被告曾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姜凌、何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80萬元及罰息,罰息的計算方式如下:以本金28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止,以月利率20‰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29280元,由被告姜凌、何靜共同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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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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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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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良奎 苗建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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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7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歸還借款9.66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5.4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26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若未在上述期限內履行本金給付義務,利息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二、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以借款5.4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4.26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若未在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本金和利息給付義務,違約金則繼續(xù)計算至本金和利息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被告伍良奎、被告苗建華負擔(該費用原告已經預交,被告在履行判決書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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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3 |
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萬瓊、被告寧德文、被告寧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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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萬瓊 寧德文 寧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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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6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萬瓊、被告寧德文、被告寧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楊萬瓊、被告寧德文共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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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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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6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萬瓊、寧德文、寧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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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萬瓊 寧德文 寧莎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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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6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萬瓊、寧德文、寧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楊萬瓊、寧德文償還原告本金1.5萬元及利息、罰息全部清償之日終止(罰息標準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即從2014年10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5‰基礎上上浮50%計算)2.判令被告寧莎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換程序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8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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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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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7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良奎、苗建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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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伍良奎 苗建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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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7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伍良奎、苗建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第一、第二被告償還原告本金9.66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全部清償之日終止(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計算,即游國匯借B201403240808貸款從2015年7月16日起,按本金余額5.4萬元每天加收萬分之三違約金;游國匯借B201411211100貸款從2015年8月16日起,按本金余額4.26萬元每天加收萬分之三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換程序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8月6日14時00分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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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6 |
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凌、被告何靜、被告申莉、被告曾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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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4民初11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蔣凌 何靜 申莉 曾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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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4民初1165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蔣凌、被告何靜、被告申莉、被告曾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決第一、第二被告償還原告本金280萬元及利息、罰息全部清償之日終止(罰息標準按照合同約定標準計算即從2018年4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20‰基礎上上浮50%計算);2、判令第三、第四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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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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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703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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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70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凱 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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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的計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025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止,以月利率20‰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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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8 |
(2018)川0704民初2703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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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70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凱 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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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的計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025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止,以月利率20‰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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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9 |
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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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4民初270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凱 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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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4民初2703號原告綿陽市游仙國匯科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凱、被告綿陽萬達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判決第一被告償還原告本金10250元及利息、罰息全部清償之日終止(合同期限內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以本金6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月利率15‰計算:罰息計算標準以本金10250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15‰基礎上上浮50%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因你公司下落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須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10時在本院第一審判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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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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