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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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嵐與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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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于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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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5-07 |
2 |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王躍龍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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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33247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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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29 |
3 |
白書通與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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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256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白書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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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8-11 |
4 |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與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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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3190號 | 借用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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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8-18 |
5 |
王躍龍與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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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21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王躍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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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1-29 |
6 |
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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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執(zhí)977號之一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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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11-18 |
7 |
王躍龍與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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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91民初2879號之一 | 合同糾紛 |
原告-王躍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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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19-11-11 |
8 |
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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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91民初2122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當事人-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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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11-21 |
9 |
陳聰與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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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滬0112民初26725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陳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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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09-10 |
10 |
林玉與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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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91民初349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原告-林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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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8-09-17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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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于嵐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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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G36 | 2020-09-22 |
2 | - | 合同糾紛 |
原告- 白書通 被告-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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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 G77 | 2019-09-10 |
3 | (2019)粵0391民初210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王躍龍 被告-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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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G40 | 2019-05-2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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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91執(zhí)977號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5 | 詳情 |
2 | (2019)粵0391執(zhí)973號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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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91執(zhí)異8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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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91執(zhí)異81號 | - |
當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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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張倪、谷長青、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朱玉玲:本院在執(zhí)行異議人林玉與被執(zhí)行人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異議人林玉向本院提出追加張倪、谷長青、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朱玉玲為被執(zhí)行人的書面異議,案號為(2021)粵0391執(zhí)異81號。因你方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執(zhí)行追加申請書、執(zhí)行聽證通知書、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7日即視為送達。聽證時間定于2021年03月29日11時00分,聽證地點為本院第十四法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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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1)粵03民終533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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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5333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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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終5333號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乃武、被上訴人王生宏、被上訴人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傳票。內(nèi)容為:二審審理時間2021年4月28日下午3:30,地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六審判庭。合議庭成員為俞紅、吳春瀧、鄧媛,書記員為崔艷慧,由俞紅擔(dān)任審判長,吳春瀧擔(dān)任主審法官。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逾期本院將缺席判決。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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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2021)粵03民終533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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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5333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周乃武 王生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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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終5333號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訴人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周乃武、被上訴人王生宏、被上訴人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傳票。內(nèi)容為:二審審理時間2021年4月28日下午3:30,地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六審判庭。合議庭成員為俞紅、吳春瀧、鄧媛,書記員為崔艷慧,由俞紅擔(dān)任審判長,吳春瀧擔(dān)任主審法官。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逾期本院將缺席判決。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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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4 |
送達裁判文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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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于嵐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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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嵐訴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浦江人民法庭(上海市閔行區(qū)浦錦路15號,近江月路)第三法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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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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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4491號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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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449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周乃武 王生宏 被告-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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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粵0391民初4491號原告周乃武、王生宏與被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被告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2019)粵0391民初4491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如下:一、請求貴院該判上訴人和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不需要共同向被上訴人返還授權(quán)使用費11萬元和支付利息;二、請求貴院改判上訴人和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不需要共同向北上訴人支付律師代理費1.3萬元;三、請求貴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dān)本案一審和二審全部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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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
6 |
(2019)粵0391民初4491號民事判決書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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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4491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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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粵0391民初4491號原告周乃武、王生宏與被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19)粵0391民初44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原告周乃武、王生宏平臺授權(quán)使用費11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周乃武、王生宏律師代理費1.3萬元;三、駁回原告周乃武、王生宏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67元,由二原告負擔(dān)2867元,被告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負擔(dān)26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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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7 |
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電動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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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 | 服務(wù)合同糾紛 |
原告- 于嵐 被告-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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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2民初30501號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嵐訴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服務(wù)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浦江人民法庭(上海市閔行區(qū)浦錦路15號,近江月路)第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20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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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8 |
(2019)粵0391民初449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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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4491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原告- 周乃武 王生宏 揚州市新運力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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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關(guān)于本院受理原告揚州市新運力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周乃武、王生宏訴被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優(yōu)品汽車服務(wù)(上海)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9)粵0391民初4491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調(diào)解溫馨提示、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及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開庭時間定于2020年04月28日14時0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六法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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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9 |
(2019)粵0391民初319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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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3190號 | 借用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深圳國民運力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 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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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訴被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國民運力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0391民初3190號?,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一、被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退還原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10萬元押金(退還至第三人深圳國民運力運輸服務(wù)有限公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11017497808002賬戶),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陜西通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違約金(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從2019年7月1日起付至押金支付之日止),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負擔(dān)。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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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10 |
(2019)粵0391執(zhí)977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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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執(zhí)977號 | - |
原告- 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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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91執(zhí)977號深圳市國民電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市場營銷咨詢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臺州愛達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你(單位)其他案由一案,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91民初2122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9)粵0391執(zhí)977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zé)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并應(yīng)承擔(dān)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guān)責(zé)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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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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