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盈壹號
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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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葉桂蓮、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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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1906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葉桂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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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7 |
2 |
何愛珍與陶三定、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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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6683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何愛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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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11 |
3 |
陳思沖與陶三定合伙協(xié)議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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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53614號 | 合伙協(xié)議糾紛 |
原告-陳思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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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1-01-11 |
4 |
何愛珍、陶三定、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等財產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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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保1166號 | 財產保全 |
申請人-何愛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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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7-15 |
5 |
葉桂蓮與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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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554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葉桂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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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4-24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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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91執(zhí)1906號 | 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5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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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4民初5361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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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53614號 | 保證合同糾紛 |
原告- 陳思沖 當事人- 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被告- 陶三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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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53614號被告陶三定:本院受理原告陳思沖訴你及第三人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被告償還第三人未按期償還原告的現(xiàn)金100萬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開庭時間定為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15分,開庭地點:請在開庭前15分鐘到本院主樓審判大廳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并獲取具體開庭地點信息。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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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2 |
(2019)粵0391民初554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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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91民初554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葉桂蓮 當事人- 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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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關于本院受理原告葉桂蓮與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9)粵0391民初5547號。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判決書,本案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桂蓮支付款項人民幣199.4萬元;二、駁回原告葉桂蓮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葉桂蓮負擔50元,被告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和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2750元。被告深圳前海小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共盈壹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聯(lián)系人:竇天山聯(lián)系電話:0755-867059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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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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