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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奉化奉圓速遞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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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奉人社罰決字﹝2018﹞4號 | 寧波市奉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根據(jù)舉報,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對該單位涉嫌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xiàn)已查明,該單位違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為鐘X喜,男,2003年5月24日出生,漢族,系江西省XX人。進單位時間:2018年3月5日,經本局監(jiān)察人員介入,鐘X喜于2018年4月12日停止工作,并由該單位派人將鐘X喜送交其監(jiān)護人。本局認為該單位涉嫌違反了《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違法使用童工時間認定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12日(共計1個月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該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F(xiàn)依據(jù)《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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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甬奉人社罰決字﹝2018﹞3號 | 寧波市奉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根據(jù)舉報,本局于2018年4月12日對該單位涉嫌違法使用童工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xiàn)已查明,該單位違法使用童工1名。童工為李X東,男,2003年9月3日出生,漢族,系四川省XX人。進單位時間:2018年4月1日,李X東于2018年4月8日停止工作離開該單位。本局認為該單位涉嫌違反了《浙江省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違法使用童工時間認定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8日(共計8天)。本局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向該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單位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現(xiàn)依據(jù)《浙江省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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