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輝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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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浩為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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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102民初980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上海浩為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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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13 |
2 |
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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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304民初27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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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08-26 |
3 |
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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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304財保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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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30 |
4 |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東方恒基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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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803執(zhí)415號之二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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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5-27 |
5 |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漳州職業(yè)技術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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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02民初8751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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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4-21 |
6 |
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鄭國雄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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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302民初19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莆田市東風紅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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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07-01 |
7 |
上海浩為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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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102執(zhí)49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上海浩為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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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9-16 | 2018-10-31 |
8 |
羅順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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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2064-1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羅順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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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2 | 2018-12-29 |
9 |
龔旭斌、吳君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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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1民終348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龔旭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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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12-27 |
10 |
陳適與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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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128民初2296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陳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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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縣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8-06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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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閩01民終348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被上訴人-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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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G73 | 2018-07-05 |
2 | (2018)閩01民終3480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被上訴人-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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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G73 | 2018-07-05 |
3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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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4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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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5 | (2016)閩0104民初381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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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縫 | 2017-12-26 |
6 | (2016)閩0104民初381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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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 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縫 | 2017-12-26 |
7 | (2016)閩0104民初381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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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18 |
8 | (2016)閩0104民初381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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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18 |
9 | -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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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G09 | 2016-12-22 |
10 | -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 龔旭斌 被告- 吳君如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工業(yè)學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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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G09 | 2016-12-2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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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2064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麥子豪、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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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2064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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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2064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麥子豪、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更新時間:2018-03-23已瀏覽:58文章來源:原創(chuàng)(2018)粵1972執(zhí)2064號麥子豪、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羅順華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麥子豪、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19民終227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對該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本院已依法強制執(zhí)行。因你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支付申請執(zhí)行人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計615571.65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令你按《財產報告表》的要求向本院報告你的財產情況。在報告之后財產發(fā)生變動的,你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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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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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4號公告(上訴狀)-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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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7880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羅順華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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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4號麥子豪: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對原告羅順華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麥子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依法作出(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現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上訴人稱,一、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對判決予以撤銷、發(fā)回重審。二、上訴人并非訴爭合同的當事方,對被上訴人羅順華主張的訴爭合同項下的款項無連帶支付義務。三、一審法院關于羅順華已完成工程造價數額認定存在錯誤。故請求:1.撤銷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本院即依法將本案報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一篇(2016)粵1972民初7880號之一判決公告(宋計良)下一篇(2016)粵1972民初7879號之一判決公告(宋計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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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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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3號公告(判決)-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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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民初7695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羅順華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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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3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羅順華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麥子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限被告麥子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順華支付工程款859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9648元為本金,自2015年5月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清償之日止);二、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欠付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第一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羅順華其他的訴訟請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收取理費21000元,由被告麥子豪、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承擔10030元,原告羅順華自行承擔10970元。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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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
4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2號公告(開庭)-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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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1972執(zhí)3198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羅順華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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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2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羅順華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麥子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案定于2016年9月8日9時20分在北樓350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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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
5 |
(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3號公告上訴狀(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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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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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3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簡稱混凝土公司)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龍輝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下簡稱通用公司)、第三人麥子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被告通用公司、龍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你經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被告通用公司上訴稱:一、2013年7月15日《委托付款協議書》并不具備保證合同性質,通用公司并非龍輝公司之付款保證人。原審判決認定通用公司是付款保證人,判令通用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二、龍輝公司因自身原因無法全部完成東莞市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期倉儲項目3、4號倉庫工程,通用公司繼續(xù)受龍輝公司委托向混凝土公司付款的基礎已不存在,通用公司無需再向混凝土公司支付任何款項,通用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上訴人通用公司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上訴至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判項,改判駁回混凝土公司對通用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混凝土公司、龍輝公司承擔。被告龍輝公司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龍輝公司系訟爭買賣合同的買方存在錯誤,理由如下:1.2012年7月11日,麥子豪就購買混凝土一事與被上訴人混凝土公司簽訂《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該買賣合同主體顯示為被上訴人混凝土公司與麥子豪,上訴人龍輝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對該合同予以認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2013年7月15日之前)的對混凝土數量的對賬行為均是麥子豪指定的人員在進行;2.上訴人龍輝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麥子豪并非龍輝公司的員工,其也并非龍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簽訂或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能認定是代表上訴人龍輝公司的公司行為;3.《委托付款協議書》不能作為認定《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的實際買受人的依據。上訴人龍輝公司與被上訴人混凝土公司、通用公司三方簽署的《委托付款協議書》是基于混凝土公司威脅停止供應混凝土而簽署的,為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應通用公司要求而簽訂的,并非是主動簽署行為,該合同的簽署至多僅對麥子豪尚欠混凝土公司的貨款數額及償還事宜進行確認,根本未涉及《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合同項下其他權利義務的承繼,一審法院就此認定上訴人龍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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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5 |
6 |
(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2號公告判決(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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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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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2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第三人麥子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限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226,762.4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1,868,029元;二、被告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收取訴訟費70,220元,保全費5,000元,共75,220元,由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擔1,756元,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共同承擔73,464元。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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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8 |
7 |
(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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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羅順華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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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民二初字第458-1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羅順華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麥子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訴稱,2012年8月22日,原告與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龍輝公司)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龍輝公司與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下簡稱通用公司)共同運營的在建工程東莞保稅物流中心(B)型3、4號倉儲提供并安裝消防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室內噴淋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通風系統工程等配套工程。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份,原告率領工人進駐該東莞保稅物流中心(B)型3、4號倉儲進行施工;其中3號倉儲已經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4號倉儲也交付通用公司使用。兩倉儲工程量總價款為5432564.86元。龍輝公司與通用公司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尚拖欠原告1800000元工程款。2015年2月,原告向龍輝公司、通用公司討要工程款未果。麥子豪系代表龍輝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的人員,應當承擔清償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原告提供了施工現場安裝工程圖片、工程聯絡函、施工人員考勤記錄、與工人之間的對數工資條、入場車牌及工人入場工牌、分工程量清單及報價單、支付工程銀行流水賬等證據,請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計算);2.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決定組成合議庭審理,書記員由杜秋蘭擔任。本案定于2015年11月24日13時45分在南樓2505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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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
8 |
(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1號公告應訴材料(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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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 麥子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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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二法沙民二初字第18-1號麥子豪: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虎門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龍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輝公司)、東莞市虎門港通用倉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門港通用公司)、第三人麥子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經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請書、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普)、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財產保全)、查封財產清單、訴訟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附告知)。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龍輝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訂立《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龍輝公司供應預拌混凝土,用于被告龍輝公司承建的東莞市保稅物流3#、4#倉庫,雙方就具體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2013年7月15日,原告與被告龍輝公司、虎門港通用公司簽訂《委托付款協議書》,就被告龍輝公司拖欠原告款項進行了確認,并約定由被告龍輝公司委托被告虎門港通用公司從其每個月工程進度款中分批向原告進行支付。原告與被告龍輝公司雙方定期進行對賬,截至2014年7月1日,被告龍輝公司拖欠原告貨款余額為6,226,762.4元。上述款項原告催討未果,并提供了《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委托付款協議書、對帳單等證據,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龍輝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貨款6,226,762.4元及利息(利息分別以6,216,706.9元、4,606.5元、5,449元為本金,分別從2014年4月2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7月1日起,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告龍輝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拖欠的數額,以每天千分之六為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暫時以貨款本金30%為限);3.虎門港通用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由審判員林健華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詹杰、人民陪審員方順達組成合議庭審理,書記員由李麗芬擔任。本案定于2015年11月17日09時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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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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