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泰通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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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奇智能(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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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民終115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締奇智能(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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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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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締奇智能(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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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1民初5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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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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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締奇智能(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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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1民初5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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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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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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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136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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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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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深圳小山小水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宋文順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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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6民初2404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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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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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榮顯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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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9民初617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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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8-12 |
7 |
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訴訟保全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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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執(zhí)保126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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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縣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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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與安徽輝益電氣有限公司、東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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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民初2503號 | 票據(jù)追索權糾紛 |
原告-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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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縣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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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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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9民初54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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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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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東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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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民初2503號之一 | 票據(jù)追索權糾紛 |
申請人-無錫恒創(chuàng)電源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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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縣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7-0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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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6民初2404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山小水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宋文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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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G07 | 2020-01-09 |
2 | (2018)粵0309民初54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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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G11 | 2019-01-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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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1681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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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6執(zhí)16813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當事人- 深圳小山小水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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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6執(zhí)16813號之一宋文順、深圳小山小水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6民初2404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0306執(zhí)1681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送達后如果財產(chǎn)狀況發(fā)生變動,應當自財產(chǎn)變動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補充報告。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自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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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2 |
(2020)粵0309執(zhí)13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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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1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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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執(zhí)136號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9民初5480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執(zhí)13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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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3 |
(2018)粵0309民初548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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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9民初548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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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9民初5480號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訴被告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18)粵0309民初54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綿陽嘉華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20995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計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06元,由被告承擔?!弊怨嬷掌?0日內(nèi)到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8月22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網(wǎng)站(網(wǎng)站: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聯(lián)系人:胡瑩聯(lián)系電話:21050397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二號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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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4 |
(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公告送達限制消費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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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當事人- 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創(chuàng)建印刷有限公司 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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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關于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東莞創(chuàng)建印刷有限公司、李杰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單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日作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限制相關人員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你(單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單位)送達《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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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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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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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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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8955號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關于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1972民初276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單位)對該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單位)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令你(單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付款義務,其中貨款本金71154元、逾期利息17171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337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851.56元和執(zhí)行費1302元,合計94815.5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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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6 |
(2018)粵0306執(zhí)12961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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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6執(zhí)129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韓序金 蒯漢斌 金湖縣勁源電子有限公司 劉華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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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6執(zhí)12961號金湖縣勁源電子有限公司、劉華云、韓序金、蒯漢斌: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7714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8)粵0306執(zhí)12961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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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7 |
(2018)粵0306執(zhí)12608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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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6執(zhí)12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爾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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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306執(zhí)12608號深圳市惠爾譽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06民初8827號;(2017)粵03民終18519號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8)粵0306執(zhí)12608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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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8 |
(2017)粵1972民初2768號之一-公告判決-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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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276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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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2768號之一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27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1154元;二、被告李杰對本判決第一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李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三、限被告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1154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1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四、駁回原告深圳市朗泰通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費1851.5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力恒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杰承擔。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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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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