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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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羅運形、鮑永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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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羅運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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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榮紅、羅某1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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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羅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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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林騰嘉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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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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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王飛勇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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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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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彭英、羅勝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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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羅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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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吳群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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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
原告-吳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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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鑫、寧杰欽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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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李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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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阮亞強、阮亮家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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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阮亞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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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黃權發(fā)、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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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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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鄧南豐、張海勇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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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鄧南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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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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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115民初3618號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曾用名陳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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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民初3618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陳國祥 被告- 李佳斌 陳治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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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5民初3618號李佳斌:本院受理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曾用名陳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115民初36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佳斌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194396.57元給原告陳國祥;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63312.82元給原告陳國祥;三、駁回原告陳國祥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718元,由原告陳國祥負擔818元,被告李佳斌負擔20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負擔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送達人:梁翠文電話:020-39911206地址:廣州市南沙區(qū)金嶺北路板頭路段(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南沙人民法庭)536003452020-10-1220:25:16:365(2020)粵0115民初3618號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曾用名陳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公告,廣州市,判決,被告,陳國祥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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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2 |
(2020)粵0115民初3618號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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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民初3618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陳國祥 被告- 李佳斌 陳治樺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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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5民初3618號李佳斌:本院受理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被告李佳斌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李佳斌向原告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86375.17元;2.請求判令被告陳治樺向原告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22732.22元;3.請求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三者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與被告陳治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保全費、訴訟費等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主審法官:劉南電話:020-84686618送達人:游佳男電話:020-84680025533716992020-06-0816:55:30:0(2020)粵0115民初3618號原告陳國祥訴被告李佳斌、陳治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被告,公告,李佳斌,陳治樺,開庭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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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3 |
(2019)粵0303民初341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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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3民初3410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陳錦洲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 趙應濤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黎達堅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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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洲、趙應濤、黎達堅:本院因受理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與陳錦洲、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趙應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黎達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303民初341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5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短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5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短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27666.67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7日起計,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短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款項清償之日止);四、駁回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4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承擔59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擔59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擔644元;上述費用原告均已預付,各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各自應承擔的金額逕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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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4 |
(2019)粵0606民初1710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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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06民初17101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被告- 莫耀榮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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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耀榮: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與被告莫耀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606民初1710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2000元;二、被告莫耀榮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9217元;三、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65.22元(已減半收取并由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預交),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負擔16元,被告莫耀榮負擔149.22元(被告莫耀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分公司徑向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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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5 |
(2019)粵0303民初341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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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3民初34103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陳錦洲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 趙應濤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黎達堅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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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洲、趙應濤、黎達堅:原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與陳錦洲、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虎門支公司、趙應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黎達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十五日,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10時30分在本院八樓第十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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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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