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宏股份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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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丁燦鋒、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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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民終4984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丁燦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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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9 |
2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蔡再權(quán)、施雅玲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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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389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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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8 |
3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陳福興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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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81民初3396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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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09-02 |
4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蔡華杯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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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6023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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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08 |
5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維誠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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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5026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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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04 |
6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林建興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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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2382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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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09 |
7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固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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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3319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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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1-06 |
8 |
(2019)閩0581民初5620號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洪文禮加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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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5620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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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1-28 |
9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宇服裝制造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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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執(zhí)1776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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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12-06 |
10 |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蔡志付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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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執(zhí)4782號之一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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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8-0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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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黃華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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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5463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華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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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黃華集(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0****3019):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華集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dá)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21)閩0581民初546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費(fèi)人民幣88941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費(fèi)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計至實際還款時止,按照2021年7月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2.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承辦法官:蔡芳桅書記員:陳瑩瑩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003、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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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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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紹興柯橋穩(wěn)盈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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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813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紹興柯橋穩(wěn)盈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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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紹興柯橋穩(wěn)盈貿(mào)易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21MA2JPQRX7F):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紹興柯橋穩(wěn)盈貿(mào)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21)閩0581民初81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255009.6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2、由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fèi)用及申請費(fèi)。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10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承辦法官:謝凱歌書記員:陳瑩瑩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198、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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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3 |
[裁判文書]林建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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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6087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建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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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建興(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8****1518):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建興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608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林建興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費(fèi)2536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434元,減半收取計217元,由林建興負(fù)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曾怡明書記員:顏永春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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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4 |
[裁判文書]趙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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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趙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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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趙明生(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81****0510):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明生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300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趙明生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61783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3535元,由趙明生負(fù)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承辦法官:郭清漂書記員:張燦煌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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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5 |
[裁判文書]泉州吉榮服裝有限公司、施純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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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民終4219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泉州吉榮服裝有限公司 施純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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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閩05民終4219號泉州吉榮服裝有限公司、施純榮:本院受理上訴人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泉州吉榮服裝有限公司、施純榮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閩05民終4219號民事判決書。你方應(yīng)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該案的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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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6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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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4393號 | 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 |
原告- 廈門正鴻昌投資有限責(zé)任公司 當(dāng)事人- 商貿(mào)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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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廈門正鴻昌投資有限責(zé)任公司與被告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公司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4393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應(yīng)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rèn)送達(dá)地址告知書、送達(dá)地址確認(rèn)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yīng)訴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及補(bǔ)償款2570000元,及截至2018年6月14日尚欠利息140000元(利息應(yīng)以2570000元本金為準(zhǔn)按月息2%計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石獅市恒基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以上欠款本息向原告承擔(dān)連帶償還責(zé)任;3、本案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保函費(fèi)(如有)等訴訟費(fèi)用由兩被告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龔松渝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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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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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6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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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志付(公民身份號碼:350581982****4076):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志付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蔡志付應(yīng)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003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0350元,由蔡志付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九日承辦法官:謝凱歌書記員:林巧臏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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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趙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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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趙明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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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趙明生(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81****0510):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明生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3008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判令:一、被告趙明生立即償還原告染整加工款161783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二、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趙明生承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3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承辦法官:郭清漂書記員:張燦煌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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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9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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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6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志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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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蔡志付(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2****4076):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志付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6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蔡志付償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費(fèi)655003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費(fèi)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zhǔn)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時止);本案的訴訟費(fèi)用由被告蔡志付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3日15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辦法官:謝凱歌書記員:林巧臏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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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10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黃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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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1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黃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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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黃偉明(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66****3513):本院受理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偉明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閩0581民初1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黃偉明償付拖欠的漂染加工費(fèi)168375.2元并支付所欠加工費(fèi)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時起至還款時止);本案訴訟費(fèi)由被告黃偉明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15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承辦法官:謝凱歌書記員:林巧臏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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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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