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格瑪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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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葉俊杰、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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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執(zhí)恢416號之六 | 保證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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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6 |
2 |
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撐、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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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執(zhí)恢415號之七 | 保證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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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6 |
3 |
許尚春、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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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執(zhí)2181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許尚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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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9 |
4 |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鮑軍、汪賢能、蔣木林等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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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執(zhí)恢757號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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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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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葉俊杰、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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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執(zhí)175號之四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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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5-25 |
6 |
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撐、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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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2執(zhí)174號之五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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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2 |
7 |
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輝撐、浙江諾和服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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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3171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三門縣海啊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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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19-10-01 | 2019-12-02 |
8 |
許尚春、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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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民初191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事人-許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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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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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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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終2674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上訴人-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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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5-21 | 2018-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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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縣支行、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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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執(zhí)恢112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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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人民法院 | 2017-09-22 | 2017-12-18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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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1002執(zhí)2774號 |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暫無 | 2016-08-12 | 詳情 |
2 | (2016)京0102執(zhí)3075號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2 | 詳情 |
3 | (2016)京0102執(zhí)3073號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2 | 詳情 |
4 | (2015)惠執(zhí)字第01099號 |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1 | 詳情 |
5 | (2015)臺椒執(zhí)民字第00335號 |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27 | 詳情 |
6 | (2015)臺臨執(zhí)民字第00137號 | 臨海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05 | 詳情 |
7 | (2015)臺路執(zhí)民字第00058號 |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6 | 詳情 |
8 | (2014)臺椒執(zhí)民字第02201號 |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4-10-16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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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紹嵊執(zhí)民字第970號申請人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裁定網絡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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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紹嵊執(zhí)民字第970號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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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本院受理的申請人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執(zhí)行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紹嵊執(zhí)民字第970號執(zhí)行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一、各被執(zhí)行人在(2014)紹嵊執(zhí)民字第970號執(zhí)行通知書的指定期限內履行指定的義務。二、拒不履行的,凍結、劃撥各被執(zhí)行人銀行存款8950000元及規(guī)定的相應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數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款限于本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87800元,依法減半收取439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8900元,由各被執(zhí)行人共同負擔(款限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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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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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上訴公告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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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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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汪賢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號民事上訴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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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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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判決網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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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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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汪賢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683民初61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準許對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權益的嵊州市官河南路158號國商購物城第五層房產的執(zhí)行。案件受理費73050元,由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其嵊州分公司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7305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0900000103326300413-9008,開戶行:紹興銀行營業(yè)部。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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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4 |
(2016)浙0683民初6140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等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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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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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汪賢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合議庭變更通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時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本案由審判員鄭哲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興寶、人民陪審員樓月娥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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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5 |
(2016)浙0683民初6140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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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140號 | 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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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汪賢能: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浙0683民初6140號民事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期限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廉潔自律和審判作風監(jiān)督跟蹤卡及開庭傳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9時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本案由審判員鄭哲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興寶、人民陪審員錢愛武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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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
6 |
(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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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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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民事上訴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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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
7 |
(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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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鮑軍 汪賢能 蔣木林 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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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木林: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嵊州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鮑軍、汪賢能、蔣木林、西格瑪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保羅大酒店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被告臺州市臺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紹嵊執(zhí)異初字第1號民事上訴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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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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