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加華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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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南加華加油站有限公司與珠海波利馬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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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402民初50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珠海市中南加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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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9-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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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384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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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404民初384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市中南加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被告- 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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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中南加華加油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404民初3847號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開庭傳票等。原告的訴訟請求有:1、被告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20121.73元及利息;2、被告廣州太普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wù)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由審判員周文軍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吳彥玲、人民陪審員肖曉麗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聯(lián)系人:周文軍、陳德運聯(lián)系電話:0756-7266468、7265466聯(lián)系地址:珠海市金灣區(qū)三灶鎮(zhèn)金銘東路57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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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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