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行無疆
杭州策行無疆企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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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罰字[2019]第11018436號 | 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本案在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由孫科、徐鋒、丁杰承辦,經調查取證,現(xiàn)案件調查終結。2019年06月01日13時17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隊孫科、丁杰通過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杭州策行無疆企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06月01日13時00分開始在西湖區(qū)五常港路466號擅自設置大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隊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勘查并測量,該廣告設施包括一椼架,一充氣拱門及兩只易拉寶。其中椼架鋪有廣告布,藍底彩字,由架子簡單固定在現(xiàn)場,內容為“巧虎,大飛船歷險記”,長5.0米,高2.0米,面積10.0平方米;充氣拱門為藍黃色相間,內容為"WELCOME”,長4.0米,高2.0米,面積8.0平方米;兩只易拉寶,一只內容為“胡子媽媽美術中心”,長1.5米,寬0.6米,面積0.9平方米,兩一只內容為“簽到有禮”等,長1.5米,寬0.6米,面積0.9平方米,簡單固定在地面上。合計面積19.8平方米。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xù)。被查處后當事人立即進行了整改。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有現(xiàn)場取證照片5張,《現(xiàn)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調查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張,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另經查證,當事人具有【能及時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處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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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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