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利東方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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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黃建強侵權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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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恢496號之一 | 侵權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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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6 |
2 |
唐謀華、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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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民申7534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再審申請人-唐謀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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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1-14 |
3 |
唐謀華、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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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民申7538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唐謀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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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24 |
4 |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唐謀華侵權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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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4857號 | 侵權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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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6-19 |
5 |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屈小軍侵權責任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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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4855號 | 侵權責任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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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6-15 |
6 |
謝秀源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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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972執(zhí)4854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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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6-12 |
7 |
謝秀源、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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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民終11215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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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03-27 |
8 |
屈小軍、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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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民終9838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上訴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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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9-12-28 |
9 |
唐謀華、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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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民終9823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上訴人-唐謀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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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9-12-28 |
10 |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黃建強侵權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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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之一 | 侵權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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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06-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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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李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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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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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李開文:關于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李開文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1972民初955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對該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令你方立即支付款項400380.19元(其中本金361318元、利息25015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4868.76元、受理費3360元、執(zhí)行費5818.43元)并于十日內依法報告你方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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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
2 |
(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送達失信決定書、限制消費令(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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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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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黃建強: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黃建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作出《失信決定書》及《限制消費令》,將你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予以公開曝光,并依法限制你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案現(xiàn)已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達《失信決定書》、《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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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3 |
(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送達失信決定書、限制消費令(李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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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李開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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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9號李開文: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李開文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執(zhí)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作出《失信決定書》及《限制消費令》,將你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予以公開曝光,并依法限制你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案現(xiàn)已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達《失信決定書》、《限制消費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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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4 |
(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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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當事人-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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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執(zhí)3133號黃建強:關于本院受理的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黃建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1972民初342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對該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能自動全部履行,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因你下落不明,又無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方公告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令你方立即支付款項428401.05元(其中包車款本金405969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809.52元、受理費7390元、執(zhí)行費6232.53元)并于十日內依法報告你方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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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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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5號送達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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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5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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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5號之一黃建強(44190019730829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建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34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黃建強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包車款405,969元給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390元,已由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黃建強負擔。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你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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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6 |
(2017)粵1972民初3424號之送達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須知(黃沛棠44190019710218XXXX)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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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4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黃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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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4號之一黃沛棠(44190019710218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沛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34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限被告黃沛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包車款85,623元給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二、駁回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4元,已由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預交,由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97元,由被告黃沛棠負擔1,967元。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你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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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7 |
(2017)粵1972民初3425號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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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5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黃建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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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5號黃建強(44190019730829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建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3425號之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主動執(zhí)行情況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程序)等。原告訴稱,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入職原告公司擔任司機,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間違反公司規(guī)定私自收取公司包車車款共計405,969元未歸還。故訴請判令:1.被告償還包車款405,96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8月23日9時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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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
8 |
(2017)粵1972民初3424號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黃沛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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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4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 黃沛棠 收起
...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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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972民初3424號黃沛棠(44190019710218XXXX):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華利東方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沛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1972民初3424號之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主動執(zhí)行情況告知書、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轉程序)等。原告訴稱,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入職原告公司擔任司機,雙方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在工作期間違反公司規(guī)定私自收取公司包車車款共計248,535元,減去被告已交回137,180元及被告2016年3月、7月、8月工資共12,792元后,尚有98,563元未歸還原告。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償還包車款98,56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2017年8月15日9時15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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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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