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yè)銀行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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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中山市佰奇宏服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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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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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徐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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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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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黃國配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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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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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張明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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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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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姚少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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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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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楊清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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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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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李日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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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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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徐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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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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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曾思達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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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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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戴自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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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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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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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粵2071執(zhí)保1591號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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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執(zhí)保159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唐榮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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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申請人唐榮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2581號民事裁定書、(2022)粵2071執(zhí)保1591號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裁定內容如下:對被申請人唐榮華名下價值相當于876209.73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間,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贈與或作其他處分。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保全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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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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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執(zhí)保1595號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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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執(zhí)保15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嚴水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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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申請人嚴水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2576號民事裁定書、(2022)粵2071執(zhí)保1595號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裁定內容如下:對被申請人嚴水木名下價值相當于733884.25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間,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贈與或作其他處分。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保全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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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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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執(zhí)保1597號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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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執(zhí)保159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朱永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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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申請人朱永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2)粵2071民初2574號民事裁定書、(2022)粵2071執(zhí)保1597號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裁定內容如下:對被申請人朱永健名下價值相當于477721.89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間,被保全的財產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贈與或作其他處分。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保全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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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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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427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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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427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陳金錚 徐騰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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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陳金錚、徐騰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242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陳金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清償借款本金1257798.91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21年12月13日欠利息59589.30元、罰息822.86元、復利2242.82元;之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利分別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算。2021年起每年的重定價日為1月1日,罰息利率調整為(當年重定價日最近一個月五年期LPR+108個基點)×1.5倍確定】。二、如被告陳金錚逾期履行上述債務,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對被告陳金錚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三鄉(xiāng)鎮(zhèn)雅豪苑E幢1002房的房地產【不動產登記證明:粵(2019)中山市不動產證明第0051143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陳金錚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支付律師費53464元。四、被告徐騰騰對被告陳金錚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820.67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21820.67元(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已預交21820.67元),由被告陳金錚、徐騰騰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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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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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6851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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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685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鐘麗華 葉梓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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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鐘麗華、葉梓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楊穎獨任審理,胡凌雪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請求判令:1、被告鐘麗華立即向原告清償尚欠的借款本金933128.80元、利息17782.17元、罰息65.62元、復利206.15元(暫計至2022年1月6日,之后的從2022年1月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息為基數,按照罰息利率計算);2、原告對處置被告鐘麗華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鎮(zhèn)樂怡路2號錦繡春滿苑4座3梯701房的抵押物所得價款就訴求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被告鐘麗華支付原告實現債權、抵押權產生的律師費人民幣35744元;4、被告葉梓亞對被告鐘麗華的本案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注:以上各項訴求金額暫計至2022年1月6日合計為:986926.74元,未含訴訟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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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6 |
定向詢價結果公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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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執(zhí)2425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王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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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限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的(2021)粵2071民初1406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王杰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神灣鎮(zhèn)神灣大道南183號昊景灣花園6幢204房的房地產[不動產權證號:粵(2019)中山市不動產權第0081993號],并裁定拍賣或變賣。因當事人議價,本院以定向詢價方式確定上述財產的處置參考價。經中山市存量房評估價格管理系統(tǒng)核定上述房產的評估市場價值551644元。本院對上述定向詢價結果作為上述財產的財產處置參考價?,F將上述評估結果公示送達,公示期為十五日,公示期滿即視為送達。特此公示聯系人:林蔓娜、徐敏,聯系電話:0760-88235367聯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qū)博愛五路62號市第一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308辦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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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7 |
(2021)粵2071民初16152號公告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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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615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黃遠秀 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 李龍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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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李龍隆、黃遠秀、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2071民初16152號一審已結案,現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法院撤銷(2021)粵2071民初16152號判決書第五項判決,改判上訴人無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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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8 |
(2021)粵2071民初3328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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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328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楊婷 吳隆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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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吳隆泉、楊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332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吳隆泉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歸還借款本金166228.6元(暫計至2021年9月10日),之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罰息年利率計算,罰息利率分段計算,從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7.86%計算,從2022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每年每年1月1日按當日最近公布的五年期LPR加59基點上浮50%進行重新定價。二、被告楊婷對被告吳隆泉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908.14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8908.14元(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已預付),由被告吳隆泉負擔【原告在(2021)粵2071執(zhí)5175號分配方案已收款11954元,余款6954.14元被告吳隆泉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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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9 |
(2022)粵2071民初2578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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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257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史曉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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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史曉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書。本案由審判員區(qū)瑞櫻獨任審理,陳盈擔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史曉越立即向原告清償尚欠的借款本金429889.04元、利息7578.27元、罰息112.35元、復利115.96元(暫計至2021年12月9日,之后的從2021年12月1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約定計收,從判決生效之次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息為基數,按照罰息利率計算);2、原告對處置被告史曉越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鎮(zhèn)德溪東路13號長信時代豪園8幢2601房的抵押物所得價款就訴求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被告史曉越支付原告實現債權、抵押權產生的律師費人民幣21884元;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注:以上各項訴求金額暫計至2021年12月9日合計為:459579.62元,未含訴訟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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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10 |
(2021)粵2071民初14065號-公告上訴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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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406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 袁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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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訴被告袁源、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21)粵2071民初14065號一審已結案,現中山市敏捷房地產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上訴請求如下:1、請求法院撤銷(2021)粵2071民初14065號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無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天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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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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