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股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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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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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陜0113民初105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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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18 |
2 |
太原新南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張某、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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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晉01民終1784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太原新南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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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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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國中星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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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陜0116執(zhí)保77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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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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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西安國中星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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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陜0116財保15號 | 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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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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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泰通鋼鐵貿(mào)易有限公司、華濟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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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02執(zhí)保7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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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18 |
6 |
湖南天潤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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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終1751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上訴人-曾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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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5 |
7 |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清算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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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民申3046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再審申請人-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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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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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易居不動產(chǎn)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西安國中星城置業(yè),西安淵垣實業(yè),陽光城集團股份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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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3民初6864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陜西易居不動產(chǎn)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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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4-27 |
9 |
湖南天潤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與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曾惠芬、張津京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保全結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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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執(zhí)保228號 | 股權轉讓糾紛 |
當事人-湖南天潤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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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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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鑫嵐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鄭州欣宇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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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民轄終85號 | 公司盈余分配糾紛 |
上訴人-鄭州欣宇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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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0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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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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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2754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石合元 被告- 名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昆明通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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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石合元訴你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云南明昆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勞務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無效;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柱剛、被告云南明昆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連帶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625474.7元;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杜柱剛、被告云南明昆勞務分包有限公司連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剩余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年息3.85%的標準支付逾期款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為171255.45元);4、請求判令被告名筑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云南天佑正元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責任;5、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等。因無法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舉證通知(一)、舉證通知(二)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法期滿后的15日內(nèi),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并定于舉證、答辯期滿后第3日2021年10月29日上午9:10(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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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上訴狀副本]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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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17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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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1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副本。上訴人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請求:1、判決撤銷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閩0581民初25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訴訟請求。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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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3 |
[上訴狀副本]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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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22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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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訴狀。上訴請求:一、撤銷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0581民初252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龔松渝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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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4 |
[裁判文書]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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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17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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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1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324元,由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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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5 |
[裁判文書]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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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22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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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2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854元,由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龔松渝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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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6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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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17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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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1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二被告對石獅市鴻發(fā)電腦繡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發(fā)繡花公司)拖欠原告本金660000元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利息為743509.92元,此后按合同約定之貸款月利率0.84%加收50%,即月利率1.26%計至債權受讓之日,即2011年10月9日,為786970.8)承擔清償責任,本息合計為2190480.72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承辦法官:李小紅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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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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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581民初2522號 | 清算責任糾紛 |
原告- 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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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廈門匯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新湖貿(mào)易中心、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252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請求判令二被告對石獅市鴻發(fā)輕工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發(fā)輕工公司)拖欠原告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03年12月31日利息為5517267.18元,此后按合同約定之貸款年利率13.176%加收50%,即年利率19.764%計算罰息至債權受讓之日,即2011年10約9日,為1076082.12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息合計為7293349.3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龔松渝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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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福建陽光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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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4980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石獅市閩南羽絨服裝有限公司 當事人- 福建陽光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湖集團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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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福建陽光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0015****371W):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閩南羽絨服裝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公司福州辦事處、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福建陽光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新湖集團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應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498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原告石獅市閩南羽絨服裝有限公司補充提交的申請書副本、應訴通知書、應訴要素表、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空白)、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石獅市閩南羽絨服裝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不得執(zhí)行擬拍賣的標的物即民生路400號新湖集團大廈;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2日9時00分在本院第二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辦法官:黃招榮書記員:林清溪速錄員:楊少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630(黃)、0595-88617630(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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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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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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