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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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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稅一稽罰〔2022〕167號 | 溫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第一條“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及有關規(guī)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shù)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diào)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fā)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shù)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jīng)營業(yè)務情況不符的發(fā)票”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稅款400219.11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00109.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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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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