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風科技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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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稅二稽罰[2020]102 | 紹興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4年6月收到1份已確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由深圳市好爾威科技有限公司開具,發(fā)票號碼5369388,金額18717.95元,稅額3182.05元,價稅合計21900.00元。你單位已于2014年10月對該份發(fā)票進行申報抵扣,對應的成本在所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你單位少繳增值稅3182.05元及相應滯納金,城市維護建設稅159.10元及相應滯納金,教育費附加95.46元,地方教育費附加63.64元。調整后的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后無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第49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zhí)行標準》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所偷稅款3341.15元70%的罰款2338.81元,對2014年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1000.00元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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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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