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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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催20號除權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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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0號 | - |
當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臺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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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20號之一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了臺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210419號,出票日期2017年2月8日,出票金額16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人工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547,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20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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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
2 |
(2017)浙0103民催20號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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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20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臺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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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20號申請人臺州市永麒通用元件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210419號,出票日期2017年2月8日,出票金額16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人工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547,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至2017年9月8日,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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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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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號除權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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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號 | - |
當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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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號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請,對其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343590號,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辦理了公示催告手續(xù)。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6號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申請人對上述款項有權請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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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4 |
(2016)浙0103民催26號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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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6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當事人- 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 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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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號申請人天津華信機械有限公司因銀行承兌匯票(第3160005120343590號,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額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屬有限公司,賬號: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華宇金屬有限公司,賬號:2002023609100017423,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遺失,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申請人在公告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提出的申請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jù)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jù)權利的行為無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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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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