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金
深圳普瑞金企業(yè)管理服務(wù)企業(yè)(有限合伙)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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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4320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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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民初4320號 | 退伙糾紛 |
原告- 李勝華 徐劍波 被告- 栗紅建 深圳普瑞金企業(yè)管理服務(wù)企業(yè)(有限合伙) 張繼帥 李安民 于洪立 王靖 宋玉玲 李查 何昱 徐光 鄧雪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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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張繼帥、李安民、于洪立、王靖、宋玉玲、何昱、徐光、鄧雪峰:關(guān)于本院受理原告李勝華、徐劍波訴被告栗紅建、深圳普瑞金企業(yè)管理服務(wù)企業(yè)(有限合伙)、張繼帥、李安民、于洪立、王靖、宋玉玲、李查、何昱、徐光、鄧雪峰退伙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91民初4320號。因你方下落不明,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調(diào)解溫馨提示、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舉證通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及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張繼帥、李安民、于洪立、王靖、宋玉玲、何昱、徐光、鄧雪峰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開庭時間定于2020年12月03日09時1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十五法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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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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