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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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406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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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4067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陳國舉 鄧回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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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陳國舉、鄧回妹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1民初40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鄧回妹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759.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759.2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陳唯銥、陳本斌、鄭映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631.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631.56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前述款項從被告陳唯銥本人財產(chǎn)中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本斌、鄭映麗予以支付。案件受理費(4067號、10544號)各50元,合計1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預交),由被告鄧回妹負擔50元,由被告陳唯銥、陳本斌、鄭映麗負擔50元,均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付。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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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張文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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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559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張文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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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你追償權糾紛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張文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9543元及利息(以9543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由被告張文奇負擔(被告張文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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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3 |
李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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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808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李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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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你追償權糾紛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李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21993.2元及利息(以21993.2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二、被告程少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17594.68元及利息(以17594.6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三、駁回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付90元,被告李飛負擔450元,被告程少娟負擔360元(該款被告李飛、程少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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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桂明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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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4040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桂明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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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你追償權糾紛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羅仲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31788.38元及利息(以31788.3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二、被告桂明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12226.3元及利息(以12226.3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1022元,多預交的122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羅仲華負擔650元,桂明澤負擔250元(該款被告羅仲華、桂明澤分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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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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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均、梁章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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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560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梁章毅 曾志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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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你追償權糾紛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曾志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13963.95元及利息(以13963.65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二、被告梁章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5984.55元及利息(以5984.55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8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由被告曾志均負擔209元,被告梁章毅負擔89元(被告曾志均、梁章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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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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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加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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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3558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梁加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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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你追償權糾紛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梁加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7965.93元及利息(以7965.93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由被告梁加進負擔(被告梁加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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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7 |
(2020)粵2071民初28625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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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862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曹少華 湯道鋒 梁仕湖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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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湯道鋒、曹少華、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梁仕湖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湯道鋒、曹少華、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梁仕湖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湯道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賠償墊付的交通事故搶救費用30494.38元及利息(從2020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梁仕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賠償墊付的交通事故搶救費用13069.02元及利息(從2020年9月27日起至被告全部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駁回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債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9.09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已預交),由被告湯道鋒622.36承擔,由梁仕湖承擔276.7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逕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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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8 |
(2020)粵2071民初28725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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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8725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郭妙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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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郭妙玉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71民初28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郭妙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24810.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24810.42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42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預交832元),由被告郭妙玉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12元由本院予以退還。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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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9 |
(2021)粵2072民初98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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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2民初984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王仕勇 陳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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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2072民初984號王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與被告王仕勇、陳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lián)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2072民初984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回起訴處理。案件受理費444元,減半收取計222元,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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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10 |
(2020)粵2071民初28723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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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民初28723號 | 追償權糾紛 |
原告-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被告- 趙繼峰 杜貴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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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訴杜貴富、趙繼峰追償權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2071民初2872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杜貴富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返還搶救費用1354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以13545.3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3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預交928元),由被告杜貴富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付。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多預交的案件受理費789元由本院予以退還。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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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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