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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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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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地稅稽罰〔2016〕60006號 | 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 |
2014年8月、9月、12月支付給本單位以外的經(jīng)辦人員的商務費及開發(fā)業(yè)務費10000.00元、7000.00元、22000.00元;2015年2月、8月、9月支付給本單位以外的經(jīng)辦人員的商務費9000.00元、13470.00元、50000.00元;2015年5月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進行職稱評定支付的職稱評定服務費20000.00元(每人10000.00元);2015年5月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個人外聘技術(shù)人員支付的資質(zhì)服務費140000.00元(涉及7人,每人20000.00元),均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一、二、三、六、八條、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guān)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之規(guī)定,作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為扣繳,但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的規(guī)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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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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