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可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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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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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二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王淋晶 鄭燾 鄭鴻 林舒 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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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二鄭燾、林舒、王淋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15天)、證據(jù)。開庭時間為2022年3月18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于本院門戶網(wǎng)站“福田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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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2 |
(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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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王淋晶 鄭燾 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鄭鴻 林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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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之一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開庭傳票。開庭時間為2021年12月17日9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于本院門戶網(wǎng)站“福田法院”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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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3 |
(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開庭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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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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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證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0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應鏈服務成本費59197.36元;3、判令被告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最高債權數(shù)額為25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9月24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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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4 |
(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開庭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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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鄭鴻 林舒 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鄭燾 王淋晶 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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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7661號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計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若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證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0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應鏈服務成本費59197.36元;3、判令被告鄭燾、林舒、鄭鴻、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最高債權數(shù)額為250萬元連帶保證責任;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你們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開庭時間為2021年9月24日14時30分,開庭地點需在開庭前二十分鐘到我院主樓審判大廳北側庭審管理中心簽到后獲取,逾期不舉證或不到庭將依法判決。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已于當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網(wǎng)上訴訟服務平臺”官網(wǎ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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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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