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能源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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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康永剛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麍?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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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105執(zhí)1879號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td> |
申請執(zhí)行人-康永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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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1-21 |
2 |
孫增立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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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3民初24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原告-孫增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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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19-10-31 |
3 |
申健軍等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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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執(zhí)恢794號 | - |
申請執(zhí)行人-北京人人眾科科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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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11-06 |
4 |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長治市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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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終46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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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10-21 |
5 |
執(zhí)行人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民事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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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107執(zhí)316-1號 | 民事 |
申請執(zhí)行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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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7-02 |
6 |
安徽長江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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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執(zhí)75號之三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安徽長江能源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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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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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任保林、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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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晉01民初11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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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11-10 |
8 |
執(zhí)行人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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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107執(zhí)316號 | - |
申請執(zhí)行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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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1-04 |
9 |
武秀清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申請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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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107民督1號 | 申請支付令 |
申請人-武秀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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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07-22 |
10 |
高保良與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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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晉0402執(zhí)475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高保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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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1-19 | 2020-03-0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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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晉01民初114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任保林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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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G32 | 2019-07-23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 任保林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任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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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G66 | 2019-01-06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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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08執(zhí)恢794號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8 | 詳情 |
2 | (2019)晉0105執(zhí)1879號 |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詳情 |
3 | (2019)皖13執(zhí)75號 |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9 | 詳情 |
4 | (2017)晉04執(zhí)194號 |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9 | 詳情 |
5 | (2016)晉04執(zhí)157號 |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24 | 詳情 |
6 | (2016)津0116執(zhí)587號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30 | 詳情 |
7 | (2016)京0108執(zhí)5461號 |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2 | 詳情 |
8 | 2014年豐執(zhí)字第07839號 |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4-11-14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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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1875號之一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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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87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三獅物資供銷總公司 被告-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 申健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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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875號之一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申健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三獅物資供銷總公司訴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103民初187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省三獅物資供銷總公司款項7794800元及資金占用費2715600元(暫計至2017年3月9日,此后以7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0.8%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申健軍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862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89862元,由被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申健軍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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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
2 |
(2017)浙0103民初1875號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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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87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三獅物資供銷總公司 被告- 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 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 申健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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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1875號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申健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三獅物資供銷總公司訴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項7794800元,資金占用費2715600元(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計1226000元;2015年1月1日至實際款清之日止,以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八厘計算,暫算至2017年3月9日,計798天,為1489600元),合計約10510400元;2、被告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對訴訟請求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申健軍對訴訟請求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被告山西省國新能源發(fā)展集團長治煤炭有限公司、長治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公司、申健軍承擔本案保全費、訴訟費。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有關文書?,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保全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期限通知書及訴訟須知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屆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十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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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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