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船舶
舟山新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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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普公(六橫)行罰決字[2019]51304號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六橫公安分局 |
主要違法事實:張**系舟山新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且工作時間超過三天。舟山新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將張**的人員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且未告知張**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19年10月11日10時許在本區(qū)六橫鎮(zhèn)中遠船廠內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并處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普陀農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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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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