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川
平湖市新倉鎮(zhèn)蘆川大酒店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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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消)行罰決字〔2019〕0146號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現查明位于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新倉鎮(zhèn)楓葉路331、333號一樓、二樓的平湖市新倉鎮(zhèn)蘆川大酒店(經營者:姚利益)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給予平湖市新倉鎮(zhèn)蘆川大酒店責令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自行停業(yè),并在十五日內交罰款(繳款方式:1、電腦或手機登陸浙江政務服務網,憑繳款單號支付。2、至平湖市轄區(qū)內的農商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各網點柜臺直接繳款。3、掃描浙江?。ㄆ胶校┱嵌愂杖肜U款單中二維碼支付。)。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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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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