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文昌
寧波南苑文昌商務酒店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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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消)行罰決字〔2018〕0107號 | 海曙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文昌街2號16樓-24樓的寧波南苑文昌商務酒店有限公司的棋牌會所未經(jīng)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決定給予寧波南苑文昌商務酒店有限公司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將位于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文昌街2號16樓-24樓的寧波南苑文昌商務酒店有限公司的棋牌會所責令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工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中興路757-773單號)(帳號:92011333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海曙區(qū)大隊 2018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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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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