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尹
廣州尚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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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8924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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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2892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廣州泉囿電子科技產(chǎn)業(yè)園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米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廣州尚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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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28924號禹丹宏、朱捷:原告廣州泉囿電子科技產(chǎn)業(yè)園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百米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尚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朱捷、禹丹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4民初2892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貨款1444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4459元人民幣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利率(LPR)的1.5倍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訴訟請求第一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判令被告四對被告二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由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現(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8日14時30分在庭審管理中心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院聯(lián)系人:郭盈電話: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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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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