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開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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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鄧潤甜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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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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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陳茜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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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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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寶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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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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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鐘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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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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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贊權(quán)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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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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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黃林發(fā)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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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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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鄭金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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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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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黃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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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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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羅焯卿等信用卡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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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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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曉蘭銀行卡糾紛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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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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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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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陳璟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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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縫 | 2020-09-21 |
2 | (2020)粵2071民初206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陳景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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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3 | 2020-09-10 |
3 | (2020)粵2071民初2108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天娜 黃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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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2 | 2020-09-10 |
4 | (2020)粵2071民初832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鄒詠珊 鄒宇榮 黎桃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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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5 | (2020)粵2071民初83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鄭松雪 周潔成 鄭甘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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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6 | (2020)粵2071民初849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關(guān)志華 龍?zhí)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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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7 | (2020)粵2071民初1647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岑家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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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5 | 2020-08-04 |
8 | (2018)粵2071民初969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歐陽劍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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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5 | 2019-11-14 |
9 | (2019)粵2071民初804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忠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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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10-27 |
10 | (2018)粵2071民初2383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翁文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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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9 | 2019-09-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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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粵2071民初7158號公告民事裁定書(撤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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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715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凌志堅 譚杏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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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凌志堅、譚杏章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dá)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2)粵2071民初71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nèi)容如下:準(zhǔn)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對被告譚杏章的起訴。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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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2022)粵2071民初3580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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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3580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錢杏宜 曾洪強(qiá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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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曾洪強(qiáng)、錢杏宜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陳毅強(qiáng)獨(dú)任審理,黎艷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兩名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78800元、利息8333.6元、違約金17279.91元【暫計至2021年12月8日共計104413.51元,之后的利息、違約金妄申請表及領(lǐng)用合約(章程)的約定計付至實際全部清償之日】;二、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兩名玻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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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2022)粵2071民初3586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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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358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湛映 蔡引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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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蔡引娣、湛映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陳毅強(qiáng)獨(dú)任審理,黎艷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一、兩名被告向原告償還信用卡欠款本金16326.21元、利息8711.72元、違約金5483.32元【暫計至2021年12月7日共計30521.25元,之后的利息、違細(xì)金按申請表及領(lǐng)用合約(章程)的約定計付至實際全部清償之日l;二、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兩名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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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4 |
(2022)粵2071民初7157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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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7157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陳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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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陳杰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陳毅強(qiáng)獨(dú)任審理,黎艷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陳杰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64832.88元、利息6018.58元、違約金12658元、分期手續(xù)費(fèi)1027.85元(暫計至2021年12月6日共計84537.31元,及從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2.被告陳杰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fèi)用。以上合計為84537.31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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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5 |
(2022)粵2071民初7159號公告開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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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715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盧俊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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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盧俊宏信用卡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陳毅強(qiáng)獨(dú)任審理,黎艷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盧俊宏向原告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45875.99元、利息3530.38元、違約金3677.7元(暫計至2021年11月30日共計53084.07元,及從202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2.被告盧俊宏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fèi)用。以上合計為53084.07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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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6 |
(2019)粵2071民初18674號公告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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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1民初1867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吳水秀 吳茂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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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吳水秀、吳茂鋒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dá)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吳水秀、吳茂鋒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被告吳水秀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7273.32元以及利費(fèi)共計5767.37元(暫計至2018年6月10日,此后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以實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二、被告吳茂鋒對被告吳水秀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026元(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付),由被告吳水秀、吳茂鋒共同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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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7 |
(2021)粵2071民初29850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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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2985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朱青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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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dá)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朱青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的本金88051.06元、利息2346.29元、罰息241.59元、復(fù)利55.66元。之后至債務(wù)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fù)利分別以實欠本金、應(yīng)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即年利率5.635%水平上加收50%計算。二、被告朱青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fèi)8183元。三、被告朱青雪逾期履行上述債務(wù),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權(quán)對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西區(qū)翠虹路22號熙龍居5幢2021房【編號為易房抵字第DY201561438號】的房地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按抵押順位在本案債權(quán)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被告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朱青雪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2280.18元(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交),由被告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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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8 |
(2022)粵2071民初3715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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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371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聶繼梅 楊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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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楊平平、聶繼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魏立明獨(dú)任審理,徐淑榆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歸還貸款本金166689.09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暫計至2021年9月10日止分別為1446.73元、24.12元;從2021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付);2、請求判令被告一償付原告為追索上述貸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師費(fèi)12334元;3、請求判令原告對處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產(chǎn)(中山市東升鎮(zhèn)勤政路22號朗晴名門園13幢302房)所得款項在上述款項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4、請求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5、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fèi)。合計金額:180493.94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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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9 |
(2022)粵2071民初3714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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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71民初37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丁農(nóng)豐 陳麗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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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丁農(nóng)豐、陳麗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材料遞交須知、訴訟權(quán)利和義務(wù)、訴訟風(fēng)險告知書、開庭傳票、授權(quán)委托書(單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廉政監(jiān)督卡、地址確認(rèn)書。本案由審判員魏立明獨(dú)任審理,徐淑榆擔(dān)任書記員。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則依法缺席審判。原告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歸還貸款本金30988.05元及利息、罰息(利息、罰息暫計至2021年9月15日止分別為374.44元、259元;從2021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付);2、請求判令被告一償付原告為追索上述貸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師費(fèi)5000元;3、請求判令原告對處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產(chǎn)(中山市坦洲鎮(zhèn)碧源路1號錦繡陽光花園12期錦繡丹楓苑21座402房)所得款項在上述款項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4、請求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5、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訴訟費(fèi)。合計金額:36621.49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天內(nèi)。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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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10 |
(2021)粵2071民初1057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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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71民初105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印喜英 中山市雙印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 符星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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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訴被告符星祥、中山市雙印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印喜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向你送達(dá)民事判決書?,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1)粵2071民初105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符星祥、印喜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償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的本金391913.71元、利息1029.92元。之后至債務(wù)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復(fù)利分別以實欠本金、應(yīng)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即(當(dāng)年重定價日最近一個月同期限LPR-14.5個基點(diǎn))×1.5倍計算。二、被告符星祥、印喜英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師費(fèi)24706元。三、被告符星祥、印喜英逾期履行上述債務(wù),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權(quán)對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中山市南朗鎮(zhèn)長平路1號錦繡海灣城6期紅林園21座801房抵押登記備案證明號為易房抵字DY201630369號】的房地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按抵押順位在本案債權(quán)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四、被告中山市雙印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對涉案債務(wù)連續(xù)六期的本息及相關(guān)費(fèi)用范圍內(nèi)對行使抵押權(quán)后不足清償部分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被告中山市雙印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符星祥、印喜英追償。五、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7980.26元(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預(yù)交),由被告符星祥、印喜英共同負(fù)擔(dān)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逕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對處分涉案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雙印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并逕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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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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