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晟投資
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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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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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5778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佛山市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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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1-1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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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佛山市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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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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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0606民初5778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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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606民初5778號 |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
原告- 佛山市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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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新城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永晟投資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本案開庭傳票及應訴材料。現(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天虹路(信保廣場段)損壞的道路修復費用287.726萬元;2、請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與訴訟相關的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本案依法由審判員何自梁、人民陪審員劉虹、人民陪審員黃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由審判員何自梁擔任審判長,由書記員鄧麗雯擔任記錄。本案定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在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第十審判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請你依時參加訴訟,逾期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本院將依法進行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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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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