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利華
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
吊銷,未注銷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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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424執(zhí)2979號 |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29 | 詳情 |
2 | (2016)浙0424執(zhí)1613號 |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的 | 暫無 | 2016-07-25 | 詳情 |
3 | (2016)浙0481執(zhí)1688號 |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5 | 詳情 |
4 | (2015)嘉鹽執(zhí)非字第50號 |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的 | 暫無 | 2015-12-23 | 詳情 |
5 | (2015)嘉鹽執(zhí)民字第973號 | 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的 | 暫無 | 2015-06-16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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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嘉鹽商初字第29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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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鹽商初字第293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宋建雄 被告- 浙江嘉仕博車業(yè)有限公司 姚利平 馬金英 姚婷雅 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 海寧市琳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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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仕博車業(yè)有限公司、姚利平、馬金英、姚婷雅、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海寧市琳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建雄與被告浙江嘉仕博車業(yè)有限公司、姚利平、馬金英、姚婷雅、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海寧市琳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應(yīng)訴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逾期未答辯及提供證據(jù),應(yīng)視為對本案事實和證據(jù)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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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
2 |
(2015)嘉海商初字第1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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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杭州聯(lián)合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行 被告- 海寧芙瑯特服飾有限公司 海寧斯?jié)っb有限公司 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 潘建忠 蔣玲華 嚴斯?jié)? 馬金英 姚利平 姜細華 嚴水定 沈姚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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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馬金英、姚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聯(lián)合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支行訴被告海寧芙瑯特服飾有限公司、海寧斯?jié)っb有限公司、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潘建忠、蔣玲華、嚴斯?jié)?、馬金英、姚利平、姜細華、嚴水定、沈姚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換程序)、原告提供證據(jù)材料及開庭傳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5年5月11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二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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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
3 |
(2014)嘉鹽商初字第79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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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鹽商初字第791號 | 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海鹽海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被告- 嘉興鑫布利華進出口有限公司 嘉興邦特塑業(yè)有限公司 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 浙江嘉仕博車業(yè)有限公司 周偉忠 姚利平 馬金英 姚婷雅 馬金良 潘建忠 海寧芙瑯特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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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鑫布利華進出口有限公司、嘉興邦特塑業(yè)有限公司、嘉興市布利華服飾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車業(yè)有限公司、周偉忠、姚利平、馬金英、姚婷雅、馬金良、潘建忠、海寧芙瑯特服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鹽海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你們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應(yīng)訴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09:00(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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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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