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聯(lián)合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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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萬寶貿(mào)易有限公司、卞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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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391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廣州萬寶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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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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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與王勇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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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民終2036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上訴人-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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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8 |
3 |
廣州萬寶貿(mào)易有限公司、卞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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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15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萬寶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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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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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與XX、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公司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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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2732號 |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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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0-29 |
5 |
王勇與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韓志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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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執(zhí)828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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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7-27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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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對王勇與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zhí)行一案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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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執(zhí)異45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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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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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潤商砼有限公司與衡水路遙商貿(mào)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能源江蘇有限公司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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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780號 | 票據(jù)追索權(quán)糾紛 |
原告-衡水中潤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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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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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與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糧食儲運中心、秦皇島金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扶余市中房聯(lián)合糧儲運銷有限公司、韓志江及婁旭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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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民申76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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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1-18 |
9 |
王勇與韓志江、婁旭建工合同再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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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民申76號 | 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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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1-30 |
10 |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m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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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05執(zhí)2882號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m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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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09-26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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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冀0302執(zhí)4094號 | 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5 | 詳情 |
2 | (2016)冀1082執(zhí)1160號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0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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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3民初282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高云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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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 韓志江 高云鵬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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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8)冀03民初282號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韓志江、高云鵬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原告全部貸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計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貸款還清日利息罰息等依合同另計)。2、判令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3、判令被告高云鵬、韓志江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474713.63元,并已實際發(fā)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別與高云鵬、韓志江簽訂了《保證合同》。鑒于借款人出現(xiàn)重大異常情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于2017年5月31日訴至我院。因你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并定于2019年6月28日9時0分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特此公告。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承辦法官:劉雙全聯(lián)系電話:0335-76732050335-7673187郵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政廉街1號郵政編碼: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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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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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高云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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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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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韓志江、高云鵬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原告全部貸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計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貸款還清日利息罰息等依合同另計)。2、判令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3、判令被告高云鵬、韓志江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474713.63元,并已實際發(fā)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別與高云鵬、韓志江簽訂了《保證合同》。鑒于借款人出現(xiàn)重大異常情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于2017年5月31日訴至我院。因你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 特此公告。 承辦法官: 劉 雙 全 聯(lián)系電話:0335-7673205 13582803080 0335-7673187 郵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郵政編碼:066000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劉雙全 聯(lián)系電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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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3 |
(2018)冀03民初282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高云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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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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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韓志江、高云鵬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原告全部貸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計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貸款還清日利息罰息等依合同另計)。2、判令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3、判令被告高云鵬、韓志江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474713.63元,并已實際發(fā)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別與高云鵬、韓志江簽訂了《保證合同》。鑒于借款人出現(xiàn)重大異常情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于2017年5月31日訴至我院。因你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 特此公告。 承辦法官: 劉 雙 全 聯(lián)系電話:0335-7673205 13582803080 0335-7673187 郵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郵政編碼:066000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劉雙全 聯(lián)系電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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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2018)冀03民初282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高云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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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 韓志江 高云鵬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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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韓志江、高云鵬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原告全部貸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計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貸款還清日利息罰息等依合同另計)。2、判令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3、判令被告高云鵬、韓志江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474713.63元,并已實際發(fā)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別與高云鵬、韓志江簽訂了《保證合同》。鑒于借款人出現(xiàn)重大異常情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于2017年5月31日訴至我院。因你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特此公告。承辦法官:劉雙全聯(lián)系電話:0335-7673205135828030800335-7673187郵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郵政編碼: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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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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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高云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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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 韓志江 高云鵬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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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海港支行訴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韓志江、高云鵬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償還所欠原告全部貸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計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貸款還清日利息罰息等依合同另計)。2、判令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3、判令被告高云鵬、韓志江依合同約定承擔(dān)連帶保證責(zé)任。4、判令被告承擔(dān)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房聯(lián)合集團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0474713.63元,并已實際發(fā)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秦皇島市鑫聯(lián)冶金車輛有限公司、中房聯(lián)合集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別與高云鵬、韓志江簽訂了《保證合同》。鑒于借款人出現(xiàn)重大異常情況,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于2017年5月31日訴至我院。因你公司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司法公開告知書及廉政監(jiān)督卡。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一審判庭開庭審理。特此公告。承辦法官:劉雙全聯(lián)系電話:0335-7673205135828030800335-7673187郵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郵政編碼: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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