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廳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正常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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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王建明、王思福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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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78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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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9 |
2 |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虎恩佑、虎雄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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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30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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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12-27 |
3 |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張會強、魯剛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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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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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29 |
4 |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李新文、祁光平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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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438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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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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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孫先東、朱文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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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1146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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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1-29 |
6 |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王建明、王思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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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30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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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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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王昌華、周克順、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盤龍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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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272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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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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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何成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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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726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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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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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謝國莉、尹忠會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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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20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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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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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付美珍、陳欣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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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40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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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12-31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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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478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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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478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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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王建明、王思福、高瓊蘭、李曉洪、李曉麗: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4783號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王建明、王思福、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高瓊蘭、李曉洪、李曉麗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王建明、王思福償還原告墊付搶救費用人民幣88714.02元。2、判令李曉洪、李曉麗、高瓊蘭在保險公司及被告王建明、王思福受償金額履行其墊付申請承諾,在其受償范圍,優(yōu)先向原告支付原告墊付的費用。3、判令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范圍內(nèi)優(yōu)先向原告支付代墊搶救費用人民幣88714.0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建明、王思福擔(dān)連帶賠償責(zé)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dān)。因無法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逾期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本案審理,逾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00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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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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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30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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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30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虎恩佑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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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7301號虎恩佑、虎雄: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你們、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云0102民初73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由被告虎恩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墊付費用(含搶救費及喪葬費)共計161619.38元;二、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54元,由被告虎恩佑承擔(dān)57%,即3165.78元;由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承擔(dān)43%,即2388.2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wù)利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公告期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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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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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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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張會強 魯剛 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彌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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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張會強、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張會強、魯剛、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彌勒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已一審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zhǔn)許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撤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59元,全額退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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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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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438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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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438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李新文 祁光平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中心支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區(qū)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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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438號李新文、祁光平、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區(qū)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被告李新文、祁光平、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紅河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區(qū)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本院(2018)云0102民初134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新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墊付費用人民幣58796.4元;二、被告祁光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支付墊付費用人民幣14699.1元;三、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對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新城區(qū)支公司的起訴;四、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來本院北門法庭領(lǐng)取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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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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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被告孫先東、朱文禮、唐正萍、彭潔、彭豪、榆樹市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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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1146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孫先東 朱文禮 唐正萍 彭潔 彭豪 榆樹市宏大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 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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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1146號孫先東、朱文禮、唐正萍、彭潔、彭豪、榆樹市宏大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被告孫先東、朱文禮、唐正萍、彭潔、彭豪、榆樹市宏大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982元,由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負(fù)擔(dān)。現(xiàn)因無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法律文書,故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云0111民初1114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871-67275805。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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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6 |
(2018)云0102民初730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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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30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王建明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高瓊蘭 李曉洪 李曉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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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7302號王思福: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你方及王建明、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高瓊蘭、李曉洪、李曉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18云0102民初73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撤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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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7 |
(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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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張會強 魯剛 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 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彌勒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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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4411號張會強、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張會強、魯剛、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彌勒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春城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彌勒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范圍內(nèi)優(yōu)先向原告支付代墊搶救費用共計人民幣54368元(其中,為死者李云松墊付27184元、為死者王直敏墊付2718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會強、魯剛、彌勒市天源交通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按照責(zé)任比例向原告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dān)。因無法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dá)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舉證須知和開庭傳票。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一日下午14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五華區(qū)人民法院黑林鋪法庭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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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8 |
(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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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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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李華、楊強、溥德續(xù):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你們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判決如下:一、被告李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墊付的搶救費用人民幣27262.48元;二、被告楊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墊付的搶救費用人民幣6815.62元;三、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義務(wù)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52元,由被告李華承擔(dān)522元、被告楊強承擔(dān)1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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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9 |
(2018)云0102民初940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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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401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陳欣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賓川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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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9401號付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與你方、陳欣、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賓川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18)云0102民初94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賓川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支付11000元;二、被告付美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其繼承趙榮富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向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支付21231.5元;三、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06元,由被告付美珍負(fù)擔(dān)(在其繼承趙榮富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018)云0102民初9401號《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公告期屆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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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10 |
(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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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 | 追償權(quán)糾紛 |
原告- 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 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峨山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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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李華、楊強、溥德續(xù):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訴你們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峨山支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13273號判決如下:一、被告李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墊付的搶救費用人民幣27262.48元;二、被告楊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墊付的搶救費用人民幣6815.62元;三、駁回原告云南省財政廳金融合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義務(wù)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52元,由被告李華承擔(dān)522元、被告楊強承擔(dān)13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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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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