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陶記
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hào) | 案件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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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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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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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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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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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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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hào) | 公告名稱 | 案號(hào)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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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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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 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陳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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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陳弟: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19537號(hào)民事判決第二項(xiàng);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19537號(hào)民事判決第一項(xiàng)為:陳弟應(yīng)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20699.4元及利息(以20699.4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5月5日計(jì)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bào)價(jià)利率計(jì)算至返還全部款項(xiàng)之日止)給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三、駁回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qǐng)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78元,由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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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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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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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 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陳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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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6421號(hào)陳弟: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陳弟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廣州市陶陶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19537號(hào)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決定于2020年6月4日8時(shí)45分-10時(shí)在第40法庭(新大樓一樓東區(qū))開庭。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庭詢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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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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