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興織里
吳興織里祺盛布行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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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興織里祺盛布行與汕頭市龍正實(shí)業(yè)有限公司、郭鵬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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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吳興織里祺盛布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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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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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02民初606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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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6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湖州織里天鴻宇潤紡織品有限公司 湖州華紡紡織品有限公司 吳興織里寶潤布行 吳興織里祺盛布行 劉錫炎 被告- 郭鵬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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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2民初606、609、630、636、637號郭鵬偉:本院受理(2021)浙0502民初606、609、630、636、637號原告劉錫炎、湖州華紡紡織品有限公司、湖州織里天鴻宇潤紡織品有限公司、吳興織里祺盛布行、吳興織里寶潤布行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案的民事判決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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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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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465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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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46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吳興織里祺盛布行 被告- 郭鵬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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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2465號郭鵬偉:本院受理(2020)浙0502民初2465號原告吳興織里祺盛布行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司法公開告知手冊等訴訟文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wǎng)絡(luò)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9時30分在本院織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屆時未到,本院將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二Ο二Ο年七月二十一日聯(lián)系人:莫法官電話:(0572)3798592郵政編號:313008聯(lián)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織里鎮(zhèn)大港路(織里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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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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