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鑫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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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昊醫(yī)用科技(東莞市)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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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保882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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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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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信巴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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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民初15281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信巴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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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1-09 | 2019-03-14 |
3 |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回億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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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5執(zhí)2289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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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11-29 |
4 |
深圳回億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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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終3896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回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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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9-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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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回億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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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5執(zhí)保114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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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5-09 | 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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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達爾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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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4民初19839號之二 |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康達爾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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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9-22 | 2017-01-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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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4民初3829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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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4民初382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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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4民初38293號段鑫、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被告段鑫、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1)粵0304民初38293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967399.74元及實際付清款項之日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21年5月25日,利息為人民幣0元,罰息及復利為人民幣38384.26元,共計人民幣1005784元,之后利息、罰息及復利按照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交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14時30分在互聯(lián)網(wǎng)和金融審判庭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聯(lián)系人:劉權山電話:0755-2198162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wǎng)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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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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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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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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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鑫、楊雪麗: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912070.81元、利息8711.12元,罰息及復利15351.33元(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的罰息以未還本金2912070.81元為基數(shù),復利以未還利息8711.12元為基數(shù),分別按年利率12%計至款項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違約金152500元;三、就上述一、二項確定的債務,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告段鑫、被告楊雪麗名下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永街道廣深公路東側的時代景苑5-8棟8座6B的房產(chǎn)[深房地字第5000342763號]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就上述一、二項確定的債務,被告段鑫、被告楊雪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清償后有權向被告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755元、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的受理費15755元、保全費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5755元、保全費50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法院聯(lián)系人:王麗君聯(lián)系電話:25038110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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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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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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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鑫、楊雪麗: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303民初4472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替代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訴訟。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法院聯(lián)系人:王麗君聯(lián)系電話:25038110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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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4 |
(2020)粵0303民初44720-4472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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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3民初44720-4472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深圳市盛永旺貿(mào)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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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暢(44720)、陳水全(44721)、黃玉梅(44721)、深圳市盛永旺貿(mào)易有限公司(44721)、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4722)、段鑫(44722)、楊雪麗(44722):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2020)粵0303民初44720-44722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應訴材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直播庭審活動告知書、證據(jù)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0日。開庭時間定于2021年3月18日9時30分,開庭地點為本院第十法庭,請準時到庭。逾期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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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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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5363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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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執(zhí)1536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何娜 被告- 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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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5執(zhí)15363號深圳市匯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何娜與你(單位)勞動爭議一案,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深勞人仲案[2020]14135號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5執(zhí)15363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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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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